住房公积金

天水公积金网上提取流程和条件几天到账

天水公积金网上提取流程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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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结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

第三条 天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管理中心所属分支机构依据管理中心授权,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具体业务。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门市房)或者偿还商业用房、商住两用(门市房)房贷款本息的;

(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行为时间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对所购住房进行室内装修的;

(五)以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第五条 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均可提取本人及其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六条 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工作调动或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的;

(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五)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行为时间在购房合同生效后三年(含)以内的;或所购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办妥后三年(含)以内;或购房全款不动产税务发票三年(含)以内;

(七)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行为时间在贷款期内,或贷款还清后一年以内的;

(八)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九)因意外事故,并经有关部门鉴定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第三章 提取要件

第七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出示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因故不能提供身份证的需提供辖区派出所的户籍证明)。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

其他提取要件按不同情形分别如下:

(一)离休、退休的

应提供:离(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无退休证的需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凭居民身份证直接办理;由单位经办人、亲属或者法定继承人前来办理的,须持单位介绍信。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应提供: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伤残证(1—4级)或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1—4级《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三)工作调动或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的

a、 工作调动的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本市内调动其住房公基金需办理转移手续;

第二种情况:工作关系调离本市则其住房公积金办理销户

支取手续;

应提供:调动时的人事部门提供的相关手续:干部介绍信、商调函、工资关系转移手续等,这三项有其中一项均可办理手续。

b、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的

应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或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或已登记注销事项的户口簿),其住房公积金办理销户支取手续。

(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应提供:《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火化证、户口注销页、丧葬费收费单中的任意一项均可;或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法院宣告死亡判决、因死亡注销户口的证明);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人与被继承人法律关系证明文件。由单位经办人办理的,应在单位介绍信中注明经办人身份;如夫妻离异,一方去世,其公积金继承人为子女时,须持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住房公积金的委托书(公证部门出具)前来办理提取业务,成年子女则由其本人前来办理,未成年子女则由其监护人前来办理。

 (五)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应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证明。

(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行为时间在购房合同生效后三年(含)以内的;或所购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办妥后三年(含)以内;或购房全款不动产税务发票三年(含)以内;分别按以下情况提供要件:

(1)购买商品房的:

应提供:经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销售)合同》,房屋总额30%以上的付款凭证;或提供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全额付款凭证(房屋不动产销售发票)或房屋契税完税发票;有效期三年。(商品房备案合同,购房发票,房屋所有权证以上三项如果其中一项有效期在三年以内均可办理提取)

A:直系亲属购房提取

应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户口本或者是当地派出所出具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销售)合同》,房屋总额30%以上的付款凭证;或提供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全额付款凭证(房屋不动产销售发票)或房屋契税完税发票;有效期三年;(如果商品房备案合同,购房发票,房屋所有权证这三项其中一项有效期在三年以内均可办理提取)

B:异地购买商品住房提取

应提供: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销售)合同》(如合同为网上签订的需提供该房屋网签记录信息),房屋总额30%以上的付款凭证;或提供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全额付款凭证(房屋不动产销售发票)或房屋契税完税发票;有效期三年。(商品房备案合同,购房发票,房屋所有权证以上三项如果其中一项有效期在三年以内均可办理提取)

(2)购买上市交易的存量产权房(二手房)

应提供:已过户于本人或配偶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契税完税发票;有效期三年。

(3)购买拆迁安置房的

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安置房屋应交差价款总额30% 以上的付款凭证、或提供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全额付款凭证。

(4)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应提供:《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房价总额30%以上的付款凭证;或提供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全额付款凭证;(注:如未签订《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时,购房人可提供报纸公示的经济适用住房名单、参加经济适用房摇号号单及所取得的房号证明,交款凭证.)

(5)单位自建房

实行建设单位项目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应先向中心做提取备案,购房职工再行办理提取手续。

应提供:

a、建设单位办理备案

项目备案报告,说明前期准备情况、建设手续办理情况、工程进展情况、确认项目的真实有效;相关部门对该房屋所属项目的批复文件。

b、购房职工办理提取:

房地产管理局出具《集资建房批文》以及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名单(集资建房职工花名册);职工与所在单位签订的《职工集资建房协议》;房屋总价30%以上的有效付款凭证(单位收款收据);上述资料同时具备。

(6)翻建、大修自住房屋的,分两种情况办理

a、翻建、大修房屋位于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域的。

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规划许可证》;

b、翻建、大修房屋位于乡、镇及其以下行政区域的;

应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或村委会出具的宅基地使用证明及乡、镇政府机关的批准文件。

(7)自建自住住房的,分两种情况办理:

a、所建房屋位于县及其以上行政区域的;

应提供:《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

b、所建房屋位于乡、镇及其以下行政区域的;

应提供:乡、镇政府机关的批准文件,自筹资金证明。

(8)公租房提取(提取对象为单位)

应提供:

a、项目备案报告,说明前期准备情况、建设手续办理情况、工程进展情况、确认项目的真实有效。

b、相关部门对该房屋所属项目的批复文件。

实行单位集体报备制度。报备资料:市房地产管理局出具的《建设方案的批复》;规划局的两证(即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局的施工许可证;单位公租房人员花名册;职工与所在单位签订的《职工租房协议》;上述资料同时具备。

(9)廉租房提取(提取对象为个人)

应提供:

相关部门对该房屋所属的批复文件:即县或区房管局批准的廉租房配售文件;《廉租房配售协议》;廉租住房专用账户开具的收款收据;廉租房配租卡;有效期三年,上述资料同时具备。夫妻双方合并计算,整百提取不销户。

(10)限价商品房提取

经本市、区、县房管部门公示符合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缴存人。

应提供:

a、申请人需提供房管部门公示名单及购房资格证书。

b、所购住房的缴款票据或所取得的该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

c、提取配偶公积金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

d、所购住房符合以上条件的两年以内均可提取使用。

(11)无自主住房的职工租房提取

a、租房提取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b、限制提取情形:职工本人或配偶在我市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所提担保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不予提取。

c、提取额度: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金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每年不超过20000元公积金标准提取(夫妻双方合并计算)。

e、提取时间: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一年时间提取一次。

应提供: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如下材料:

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提取配偶公积金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租住商品房的,提供如下材料:

婚姻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公积金缴存地与实际就业地属不同县区的,需同时提供两地房产管理部门的相关无房产证明。

(七)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行为时间在贷款期内,或贷款还清后一年以内的,分别按以下情况提供要件:

(1)偿还购买自住住房商业性贷款本息的;

应提供:个人住房《借款合同》、《购房合同》、银行贷款余额对账单(加盖银行业务公章生效)或偿还结清贷款凭证,贷款期间本人及其配偶每年均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整百提取不销户。

(2)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应提供: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中心个人贷款《提前还款审批通知单》。

(3)还清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应提供:银行出具的还清贷款的有效凭证、中心个人贷款《提前还款审批通知单》

(4)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实行按年冲还贷款的;

应提供:管理中心贷款部门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按年冲还贷款审批单。在贷款期间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每年可提取使用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

(八)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应提供:《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九)职工因意外事故,并经有关部门鉴定部分或全部丧失 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应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职工家庭困难证明、1--4级的伤残证或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1--4级《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十)职工因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分情况提供相应要件:

(1)职工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因患重大疾病,造成职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和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A、重大疾病种类为:心肌梗死、尿毒症、白血病、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风心二狭二闭、精神分裂症、帕金森氏症、红斑狼疮、脑血管畸形、脑血管意外、坏死性肠梗阻、肝萎缩、严重复合性外伤、严重运动神经元疾病、严重电击伤、各种癌性病变等十七种重大疾病的。

B、提取金额及申请时间:提取金额最高不超过个人所负担医疗费用。个人所负担医疗费用不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金额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支付金额。自付医疗费用之日起一年内提取。

C、重大疾病提取:

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病情诊断书(提取金额超过3万元应同时提供就诊病案);医疗费用发票、医疗保险支付结算表;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证明;需提取配偶的,应出示结婚证原件或提取申请人与患者亲属关系证明;

(2)职工家庭遭遇不可预见事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需提供管理中心要求的相应证明材料,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以上提取要件除单位介绍信收留原件外,其余审核原件参照《业务办理环节影像采集和归档材料表》,留存复印件一份。

第四章 提取方式及办理地点

第八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以采取现金和转账两种方式。以现金方式提取的,除销户以外,提取金额均以百元取整;对符合提取条件但负有清偿住房公积金贷款责任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只允许以转账方式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或履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责任,不得以现金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或将住房公积金转移到其他个人账户内。

第九条 到本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属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大厅办理。

第五章 办理程序及时限

第十条 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按以下程序予以办理

(1)申请受理:职工本人或经办人到业务大厅咨询提取流程,提取审核人员解释办事程序,领取《天水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职工或经办人准备提取资料。

(2)资料审核:职工本人或经办人提交审核资料及 《天水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提取审批人员按中心相关政策审核提取资料是否真实、有效,审批表填写是否正确完善。

(3)提取审批:提取审批人员将提取资料录入系统,并按政策规定核定支取金额。

(4)打印凭证、提取人确认:提取录入成功后,打印《天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受理回单》一式四联,两联加盖本中心管理部提取审核专用章,两联由提取人对支取凭证上的信息确认无异议后,在提取凭证上签字确认并按指纹后留存中心。

(5)提取人取款:提取人持管理中心批准并盖章的《天水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单》及《天水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受理回单》3个工作日后到中心受委托银行取款;如果提取人提供的银行卡是与本中心数据接口的银行,提取人可不到银行办理支取确认,待管理中心业务清算发送成功后可将支取金额直接打入其银行卡内,提取人直接到银行查询其余额。

第十一条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供的资料符合政策规定的,当天予以办理,3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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