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9)2号会议纪要精神,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政策作相应调整和规范:
一、对职工家庭在舟山市外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作适当限制。
2019年7月1日起(新建商品房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二手房以契税完税凭证日期为准),职工本人或配偶及子女在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可以提取本人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在办理提取业务时须提供职工本人或配偶或子女购房地户籍证明或社保缴存证明,其他相关购房材料仍与原规定相同。
二、取消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
上述政策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为推进我市“无证明城市”创建工作,根据舟跑改办(2019)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精简和优化各类证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以购买新建住房、二手住房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理由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贷款时认定的收入以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准,超过缴存基数的不再需要提供所在单位的收入证明,改用本人书面承诺代替。
二、中心在数据平台获取民政部门婚姻证明、公安部门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时,如相关部门提供信息不全的,由职工本人书面承诺代替。
中心应不定期对承诺件进行核实,一旦发现申请人承诺不实,将责令申请人限期整改;逾期未按要求整改的,可以撤销审批决定,且该申请人以后办理公积金业务时,将不再适用书面承诺替代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