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指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且本人及配偶在本市不存在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
(一)申请提取对象和范围确定
购房人及共有人应是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且本人及配偶在本市不存在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时间在5年之内的,同一套房5年内只能提取一次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存余额。
(二)申请提取额度规定
房产所有权人或房产共有人,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的,可同时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合计不可超过所购买房款总额。
(三)申请提取所需证明材料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籍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提取父母、子女的提供同一户籍户口本或派出所或缴存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鹤壁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提取人所在单位财务专用章(公积金业务专用章);
4.提取人本人本市银行存折或储蓄卡。
5.职工应根据购房类型,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购买商品住房的提供:经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和房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购买外地住房需出具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购买二手住房的提供:过户后的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购买农垦小区住房的提供:与浚县农场签订的农垦小区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购买军分区小区住房的提供:军分区颁发的住房证原件及复印件;办证交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房屋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房屋价值可参照附近住房市场价)。
(5)购买山城区、鹤山区棚户区改造住房的提供:
属于拆迁户的提供:山城区或鹤山区城市拆迁改造购房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购房交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拆迁改造售房证明(此证明由区拆迁改造管理机构出具,区房产管理中心确认盖章)。
非拆迁户的购买山城区或鹤山区棚户区开发商售房的提供:鹤壁市棚户区改造售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购房交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拆迁改造售房证明(此证明由区拆迁改造管理机构出具,区房产管理中心确认盖章)。
(6)购买廉租住房的提供:各县、区保障性住房小区廉租住房出售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河南省廉租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原件及复印件(票据印章为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务专用章)。
(7)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宅基地证或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建设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提取金额按当地建筑定额标准执行)。
(8)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职工本人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住建局)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提取
(一)申请提取对象和范围确定
职工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本人及配偶在本市不存在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
承租本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自住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支付房租。
(二)申请提取额度规定
1.承租本市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当月实际支付的房租租赁费用提取,提取申请人在房屋租赁期内的,每年度可申请一次性提取一年的房屋租赁费用,本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额不可超过实际租赁费用。
2.承租本市住房的,市区内本人及配偶每月合计提取的最高限额为2000元,浚县、淇县本人及配偶每月合计提取的最高限额为1200元。
3.提取申请人在房屋租赁期内每年度可申请一次性提取一年的房屋租赁费用,每次提取必须间隔12个月。市区内本人及配偶每年合计提取最高限额为24000元,浚县、淇县本人及配偶每年合计提取最高限额为14400元。
(三)申请提取所需证明材料
1.租赁其他住房的提供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同一户籍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22岁,女20岁)的单身,在中心签订未婚或再婚承诺书,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不提供未婚承诺书;
(3)《鹤壁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提取人所在单位财务专用章(公积金业务专用章);
(4)提取人本人本市银行存折或储蓄卡;
(5)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产证明;
(6)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租房合同;
(7)当地税务管理部门出具的租金发票。
2.租赁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同一户籍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单身的提供单身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鹤壁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提取人所在单位财务专用章(公积金业务专用章);
(4)提取人本人本市银行存折或储蓄卡;
(5)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缴纳租金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偿还住房贷款的提取
(一)申请提取对象和范围确定
职工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本人及配偶在本市存在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贷款的职工,可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
(二)申请提取额度规定
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的,可同时提取借款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自结清之日起一年之内只允许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可超过贷款总额。
(三)申请提取所需证明材料
1.使用现金一次性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书原件,银行出具的提前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证明(自结清之日起一年之内)原件复印件;
(3)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籍户口本;
(4)《鹤壁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提取人所在单位财务专用章(公积金业务专用章);
(5)借款人本人本市银行还款存折。
2.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款业务提供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籍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业务,且每年使用本人账户余额冲抵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也可次年冲抵前申请办理解除冲抵合约。
(四)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和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
1.申请提取对象和范围确定
职工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本人及配偶在本市不存在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的,可同时提取借款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和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申请提取当月前推12个月的还款清单,首次提取在还贷12个月后办理,以后每次须间隔12个月(含以上)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
2.申请提取额度规定
可同时提取借款人配偶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总额不可超过近12个月的连续还款总额,以申请提取业务当月为截止月,最后一次若遇不足12个月已结清贷款,提取总额不可超过剩余月数的还款总额。
3.申请提取所需证明材料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籍户口本;
(3)《鹤壁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提取人所在单位财务专用章(公积金业务专用章);
(4)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商业银行12个月(包括以上)还款清单加盖银行贷款部门印章;或异地住房公积金中心12个月(包括以上)还款清单加盖异地住房公积金印章;
(6)提取人本人本市银行账户(存折或储蓄卡)。
四、职工交纳自住住房物业费的提取
(一)申请提取对象和范围确定
职工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本人及配偶在本市不存在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的,可同时提取借款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职工交纳自住住房物业费的,每年可提取一次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以后每次提取须间隔12个月(含以上)。
(二)申请提取额度规定
提取额度按照职工当年缴纳12个月物业费的票据计算,也可按申请提取日期前推12个月的票据计算,提取金额四舍五入保留到十位。
(三)申请提取所需证明材料
1.提取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籍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本人或配偶自住住房的房产证原件复印件,与房产证同登记地址的物业费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4.《鹤壁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提取人所在单位财务专用章(公积金业务专用章);
5. 提取人本人本市银行账户(存折或储蓄卡)。
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
(一)申请提取对象和范围确定
职工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本人及配偶在本市不存在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离职或下岗失业后,并且所在单位已经为其封存停止缴存,可申请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申请提取所需证明材料
1.提取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失业证或下岗证或再就业优惠证或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3.《鹤壁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提取人所在单位财务专用章(公积金业务专用章);
4. 提取人本人本市银行账户(存折或储蓄卡)。
六、退休的提取
(一)申请提取对象和范围确定
职工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本人及配偶在本市不存在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在所在单位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或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在单位已经为其封存住房公积金账户的。
(二)申请提取所需证明材料
1.提取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
3.无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的,由单位出具退休证明可申请销户提取(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劳资章);
4.《鹤壁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提取人所在单位财务专用章(公积金业务专用章);
5. 提取人本人本市银行存折或储蓄卡。
七、户口迁出本行政区域的提取
(一)申请提取对象和范围确定
职工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本人及配偶在本市不存在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的户口已经迁出本行政区域,不在本市缴纳住房公积金,且所在单位已经为其封存住房公积金账户的。
(二)申请提取所需证明材料
1.提取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鹤壁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提取人所在单位财务专用章(公积金业务专用章);
4. 提取人本人本市银行存折或储蓄卡。
八、工作调动到外地市的提取
(一)申请提取对象和范围确定
职工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本人及配偶在本市不存在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在本市缴纳住房公积金,且所在单位已经为其封存住房公积金账户的。
(二)申请提取所需证明材料
1.提取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工作调动手续或任职文件或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调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鹤壁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提取人所在单位财务专用章(公积金业务专用章);
4.提取人本人本市银行存折或储蓄卡;
5.职工可按本人意愿转入职工个人账户或管辖调入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
九、出境定居的提取
(一)申请提取对象和范围确定
职工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本人及配偶在本市不存在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合法定居到国外,不在本市缴纳住房公积金,且所在单位已经为其封存住房公积金账户的。
(二)申请提取所需证明材料
1.提取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出境定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鹤壁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提取人所在单位财务专用章(公积金业务专用章);
4. 提取人本人本市银行存折或储蓄卡。
十、职工死亡的提取
(一)申请提取对象和范围确定
职工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本人及配偶在本市不存在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且所在单位已经为其封存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必须由职工的第一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办理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二)申请提取所需证明材料
1.经办人和死亡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第一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应当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和与死亡职工的身份关系证明或遗赠证明;
3.医学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鹤壁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提取人所在单位财务专用章(公积金业务专用章);
5.提取人本人本市银行存折或储蓄卡。
十一、欠缴单位职工销户办理提取
1.欠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单位的不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达到销户提取条件时,可分两次提取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
2.第一次提取,账户必须保留百元以下的余额,待住房公积金交至可办理销户提取的月份并进行账户封存后,可办理第二次提取;
3.系统业务处理。第一次提取按其他类型办理并在提取原因备注栏进行备注(欠缴销户提取第一次),第二次提取按销户类别办理提取;
4.申请提取范围和所需证明材料,按照销户类别规定执行。
十二、委托代办提取
1.委托配偶、父母、子女代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籍或派出所或缴存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对本市行动不便、患病等特殊情况的职工,可提供预约上门服务;
3.职工在外地不能回本市办理提取业务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出具合法有效的委托书方可办理;
4.也可凭经过公证的合法有效的委托书进行委托办理;
5.委托代为办理的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三、《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实施细则》自2016年8月15日起实施。
十四、本政策规定与《鹤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及以前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规定为准。若国家调整相关政策的,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