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工作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各分中心、管理部: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及《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规定,现就调整2020年度(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下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工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按照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有关工作的通知》(唐公积金〔2019〕18号)、《关于规范人力资源类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事宜的通知》(唐公积金〔2019〕35号)和《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唐公积金〔2019〕46号)文件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一)缴存基数核定标准
1.2020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即2019年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各单位缴存基数按照国家统计局下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文件要求执行。职工工资由6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2020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2020年1月1日后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3.同一单位职工缴存基数的核定标准应一致。
(二)缴存基数上下限
1.上限不超过唐山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9年度社平工资6288元的3倍,即18864元。按照最高缴存比例(即单位、个人各12%)计算,我市月缴存额上限为4528元。
下限按照唐山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9年度社平工资60%执行,即3773元。按照最低缴存比例(即单位、个人各5%)计算,我市月缴存额下限为378元。低于最低缴存基数的应逐步提高。
2.执行北京、天津缴存政策的单位,以北京、天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的数据为准。
3.个人自愿缴存者缴存基数可在2019年度社平工资6288元或2019年度社平工资60%(即3773元),两个档次自选。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1.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比例的通知》(唐政办字〔2018〕78号)执行,单位缴存比例为12%,个人缴存比例为8%。对于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缴存比例低于上述标准的,应逐年提高,达到市本级同等缴存比例。
2.执行北京缴存基数的单位按照单位、个人各12%的缴存比例缴存。执行天津缴存基数的单位按照单位、个人各11%或12%的缴存比例缴存。
3.个人自愿缴存者按照20%的缴存比例缴存。
4.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宜一致。
四、注意事项
1.各缴存单位要确保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通过后,各单位应将调整、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同时,各单位在此次调整过程中,要对职工(含封存)的姓名、身份证号和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进行核对,对于个人信息有变化的应当进行更正,确保职工个人信息准确无误。同时,各单位专管员对本单位经济类型信息进行核对修改。
2.各缴存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调基工作,按照住建部电子稽查的要求,此次基数调整后,不允许变更,不允许补缴。未缴或欠缴等特殊原因确需补缴的,须报所属分中心(管理部)审核后办理。未经审核的补缴、多缴款项做退回处理,一律不记入职工个人账户。
3.各分中心、管理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相关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审核工作。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确保在7月底前完成。
4.中心将对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核定调整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如发现有未按照规定缴存的,责令缴存单位及相关分中心、管理部予以改正。
不同缴存比例情况下月缴存额最高上下限情况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