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归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应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根据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我市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现就调整我市2020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上限及月缴存额上限
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确定为15929元,月缴存额上限为3822元。缴存基数下限不做调整。
二、执行时间及差额补缴
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自2020年1月开始执行。缴存单位应及时办理相关职工的基数调整业务,2020年1月至基数调整日期间的差额可进行补缴。
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