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做好我市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应当按照统计部门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作为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工资收入认定标准。
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2020年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19704元(我市2019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568元)。职工月平均工资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最低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各区县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为1910元,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为1730元,高青县、沂源县为1550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
自由职业者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4%。
三、劳务派遣、人事代理、合同用工人员等应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10号)、省住建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通知》(鲁建金字〔2017〕19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各单位应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人事代理、合同用工人员等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其他事项
(一)缴存单位应在2020年7月1日至7月15日到缴存地住房公积金服务厅领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对账单(需要邮寄的请与缴存地住房公积金服务厅联系确认,将免费邮寄),并与职工进行核实对账,职工签字确认后,加盖单位公章交回住房公积金服务厅。
(二)缴存单位应及时通知本单位缴存职工核对本人缴存余额、缴存明细以及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信息。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可以通过淄博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网上服务厅、支付宝-公积金服务等多种方式获取。
(三)2020年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度所属期间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尚未缴至2020年6月份的缴存单位,应在补齐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后进行缴存基数调整。
(四)已注册单位网厅专管员的缴存单位,可通过淄博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厅(http://wx.zbzfgjj.cn/hfmiswt/login)办理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业务;未注册的缴存单位,应于7月31日前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报缴存地住房公积金服务厅办理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业务。
(五)缴存单位在调整本单位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后,应将调整情况及时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