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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月1日起,我市执行我省第九次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900元调整为12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8.6元调整为10.8元。据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次调整是我省自1994年实行最低工资制度以来的第九次上调,调整幅度较大,上次调整是在2013年7月。
本次上调除提高幅度较大外,分档也有所变化。上次分为三档,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300元,二类地区1050元,三类地区900元,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3元、9.8元、8.6元。本次调整考虑到辽宁省经济发展和工资水平不太平衡,所以将最低工资的档次标准进一步细分,由三档改为分四档。月最低工资标准:一档1530元,二档1320元,三档1200元,四档10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档15元,二档13元,三档10.8元,四档9.5元。
根据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需考虑到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按照要求,各市是根据《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和调整后的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来调整各市最低工资标准。最终,经报省政府批准,我市按照我省三档标准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据介绍,本次调整由三档改为分四档后,各档次之间的差距也有变化,一档和二档间差210元,二档和三档差120元,三档和四档差180元,相较上次调整,各档间差距有缩小的趋势。去年以来全国多数省份陆续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综合来看,我市与我省的情况基本相同,在全国最低工资标准排名中处于中等水平。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在我市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会带来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大学生见习工资标准、多项社保待遇等也都会随之上调,一些低收入群体也受到影响,工资“水涨船高”。“工资基本按最低线走,就盼着标准上调呢!”市内一家企业打更的张师傅,为这个年前大礼而兴奋。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则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是政府强制性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的一个最低限额,必须严格执行。
记者了解到,最低工资标准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最低工资是劳动者的应发工资,而不是实发工资。同时,它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以及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用人单位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此外,劳动者遇此情况可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