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5年7月1日起,泸州市将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泸州市统一实行一个最低工资每月标准。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月13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4.4元。
最低工资标准指的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按《最低工资规定》,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时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如果用人单位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即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