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龙江省最低工资标准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从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五档:第一档:哈尔滨市区(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除外)为1480元;第二档:大庆市区为1450元;第三档: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绥化市区,绥芬河市、抚远县及哈尔滨市呼兰区、哈尔滨市阿城区为1270元;第四档:黑河市区、大兴安岭地区、伊春市区、哈尔滨市双城区、各县级市(铁力市除外)为1120元;第五档:其他各县、铁力市、伊春市其他区为1030元。
二、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五档:第一档:哈尔滨市区(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除外)为14.2元;第二档:大庆市区为14元;第三档: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绥化市区,绥芬河市、抚远县及哈尔滨市呼兰区、哈尔滨市阿城区为11.5元;第四档:黑河市区、大兴安岭地区、伊春市区、哈尔滨市双城区、各县级市(铁力市除外)为10.8元;第五档:其他各县、铁力市、伊春市其他区为10元。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因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所增加的资金可继续从就业资金中列支。
本次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各地、各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通过多种渠道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宣传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政策。要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违法行为,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5年9月30日
附:2015年黑龙江最低工资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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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社保小知识
1、企业工资指导线是什么意思?
答:企业工资指导线由基准线、上线(又称为预警线)和下线构成。工资指导线一般每年发布一次,和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企业人工成本一样,是政府根据当年经济发展调控目标,向企业发布的年度工资增长水平的建议。
调查发现:近乎80%的民众对于这所谓的“指导线”一无所知,这是因为工资指导线其本身仅是建议,并不具备强制性。今年以来已有北京、山东、山西、内蒙古等地区公布了201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具体来看,山东工资增长基准线为8%,上线为13%,下线为3%;山西基准线为7%,上线为11%,下线为4%;内蒙古基准线为8.5%,预警线为13.5%,下线为3%。北京市基准线为9%,上线为15%,下线为4%。
2、社会平均工资是什么意思?
答:社平工资是社会职工的平均工资的简称,通常指某一地区或国家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全部职工工资总额除以这一时期内职工人数后所得的平均工资,通过该时期该范围全体职工的工资总额与职工平均人数之比而得到。通常由政府根据上年度的情况公布。
具体的社平工资对我们的影响如下:社平工资与社保四种待遇有关系,包括企业参保职工缴费基数确定、医疗保险年限一次性补缴、企业养老待遇核定、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费计发。
一是用于企业参保职工缴费基数确定。根据相关规定,参保职工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确定缴费基数,高于300%的按300%确定缴费基数。
二是用于医疗保险年限一次性补缴。根据规定,对于缴费年限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由本人以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办理退休(职)时政策规定的缴费比例补缴差额年限,补缴后享受本市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三是用于企业养老待遇核定。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是计发养老金的重要参数。
四是用于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费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