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其组成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劳动者在夜班、高温、低温、井下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本文小编为你解答关于盐城最低工资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56号)和《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73号)精神,现就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省公布的二、三类地区标准。调整后的各类标准为:
(一)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二类地区:1830元/月
三类地区:1620元/月
(二)调整后的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类地区:16.5元/小时
三类地区:14.5元/小时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盐城市区(含市直、盐都区、亭湖区、市开发区、城南新区、大丰区)、东台市执行二类地区标准,建湖县、射阳县、阜宁县、滨海县、响水县执行三类地区标准。
三、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