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太原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80060元,比上年增加1156元,名义增长1.5%(文中以下增长均为名义增长)。其中,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年平均工资为82860元。
分行业门类看,年平均工资最高的三个行业分别是金融业123171元,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108523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00731元,分别为全市平均水平的1.54倍、1.36倍和1.26倍。年平均工资最低的三个行业分别是住宿和餐饮业38029元,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46186元,农、林、牧、渔业47466元,分别为全市平均水平的47.5%、57.7%和59.3%。
从增长速度看,年平均工资增速最高的三个行业依次为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以及卫生和社会工作,分别增长39.8%、36.5%和23.8%。增速最低的三个行业依次为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农、林、牧、渔业以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分别下降43.9%、27.0%和14.4%。
附注
1.指标解释
(1)单位就业人员: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就业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
就业人员不包括:
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
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
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如:建筑业整建制使用的人员。
在岗职工:指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在岗职工还包括:
应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合同人员;
处于试用期人员;
编制外招用的人员,如临时人员;
派往外单位工作,但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仍由本单位发放的人员(如挂职锻炼、外派工作等情况)。
在岗职工不包括:
本单位实际使用的,无论是否由本单位直接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务派遣人员,均应统计在本单位“劳务派遣人员”指标中;
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由承包劳务的法人单位统计为在岗职工。如承包劳务的是个体经营户或自然人,均不包括在本制度统计范围内。
劳务派遣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被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且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人员。
注意:无论用工单位是否直接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人员均由实际用工单位填报,而劳务派遣单位(派出单位)不填报这些人员。
其他从业人员:指在本单位工作,不能归入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中的人员。此类人员是实际参加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从本单位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具体包括:非全日制人员、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在校学生等,以及在本单位中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方人员。
(2)工资总额: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详见国家统计局官网http://www.stats.gov.cn/zjtj/tjfg/xzfg/200207/t20020702_36026.html),工资总额是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就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缴纳部分,以及房费、水电费。
工资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3)平均工资:是指在报告期内单位发放工资的人均水平。计算公式为:
2.统计范围
城镇地区全部非私营法人单位,具体包括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联营、股份制、外商投资、港澳台商投资等单位。工资统计是统计单位的就业人员,而个体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非单位就业人员不在工资统计范围内。
3.调查方法
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和《劳动工资统计调查制度》,对城镇非私营单位工资统计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
4.行业分类标准
工资统计的行业分类标准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执行。
5.上年基期数据以正式出版的《太原统计年鉴-2019》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