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土地补偿费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时支付给原土地所有者的补偿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以外其他农用地土地补偿费为被征收土地所在县(市、区)中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被征收土地所在县(市、区)中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至四倍。
安置补助费是指安置被征地单位因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补助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已利用的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所在县(市、区)中等耕地安置补助费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计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村村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青苗补偿费是指征收前土地上长有青苗,因征地施工被毁掉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支付的补偿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授权,《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青苗补偿费按照被毁青苗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九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