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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预算业务管理制度有哪些

为加强财务管理,合理有效规范使用资金,根据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政府预算业务管理制度,如下为优秀范本,仅供参考!

政府预算业务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充分发挥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会计法》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紧紧围绕县局工作,重点搞好“三个服务”,即为司法行政业务服务,为全体干警服务,为司法行政机关建设服务。

第三条县局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务工作应遵守会计法规,执行财经纪律。经费收、支公开,合理调度使用。

第二章收入管理第四条县局所有收入,不分预算内外,统一由局办公室按规定管理,各科、所、室、中心、专业调委会不得另设帐户或私设“小金库”。

第五条预算内收入管理。财政拨款是县局的主要经费来源,分管财务的有关人员应与财政部门加强联系,精心编制年度预算,确保预算项目无遗漏,力争预算经费按时足额到位。

第六条 上级补助收入管理。主要指省补财政专项经费,要求做到及时入账,并按规定进行单独核算。

第七条其他收入管理。主要是指本单位依法取得除第五条、第六条以外的收入,应按照经费来源分项进行统一管理,各科、所、室、中心不得擅自收取或使用。

第三章支出管理

第八条县局经费应当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本着从严从紧、区别轻重缓急,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支出事项。

第九条干警工资、福利费支出。以局政工科核报审批的数据为准。并以转账形式支付到个人工资账户。

第十条聘用人员工资、奖金支出。标准由局党组决定,政工科核准数据后通知财务人员办理转账支付手续。对于新录用和辞退人员,政工科应及时通知财务人员做好工资变更工作。

第十一条聘用人员社保支出。聘用人员到岗后应与县局签订劳动合同,由政工科通知财务人员办理其相应参保手续。财务人员应定期对参保人员名单与人社局相关科室进行核对,避免漏保、缺保、多保现象。社保单位负担部分由县局统一保障,个人负担部分由财务人员在工资发放时负责代扣缴存。

第十二条办公用品支出。局机关日常办公用品,原则上由办公室集中采购,采购前征求各科室意见,并指定专人负责采购、保管。

第十三条水、电、通讯费支出。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费用由单位公务卡托收支付,办公室应定期核对应缴已缴数,避免多报多缴。

第十四条公用书刊费支出。订购由办公室统一进行。因工作需要,业务书籍按审批权限经同意后方可订购,所需经费由县局保障。

第十五条会议支出。县局决定召开的各种会议,由办公室会同会议的主办科室编制预算,报局长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统一结算。

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支出。各科(室)对外接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局长批准,由办公室统一安排。严格控制接待范围和标准,实行定点招待和接待单制度。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购置支出。固定资产购置应厉行节约、按需采购、杜绝奢侈品消费,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统一购置、管理。属政府采购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业务经费支出。涉及法律顾问工作补助经费、法律援助办案补贴、人民调解、社区矫正以奖代补等经常性支出,应由相关业务科室在考核把关的基础上,制定发放方案,明确发放标准、对象、程序。

第十九条省补财政专项经费支出。应制定相应专项经费管理制度,严格界定支出范围,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章报销程序

第二十条报销费用单据应有正式发票及其他合法凭证,所有报销凭证的日期、品种、单位、数量、单价、金额、销售单位名称、印章必须齐全,字迹清楚,不得涂改。涉及转账支付的,报销凭证收款方(销货方)应与款项汇入账户一致。否则,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报销。

第二十一条经费报销,支出数额在800元以下,由分管局长审批,超过800元的,分管领导审批后,须由主要领导会签审批。报销凭证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字,再由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会签审批。

第二十二条经费报销的签批权限。20000元以内由局长决定,20000元以上的重大支出由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办公用品费用报销:办公用品报销凭证应注明货物明细,未注明货物明细的,需附销货清单,清单上需有销货方有效印章。

第二十四条接待费报销:报销时需附公务接待单,注明接待日期、事由、标准、来客人数、接待人员、地点等事项。公务接待单必须有局长签字。

第二十五条会议费报销:应附有关会议通知,注明开会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参会人员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考察费报销:应附有关出外考察文件,无文件的,需附有关分管领导批准单。干警按规定参加工会旅游活动,凭正式发票按标准报销,超过部分个人负担50%,个人旅游发票不予报销。

第五章货币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货币资金管理包括银行存款和库存现金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银行存款管理

(一)按规定设立开户银行,本局按县财政局规定开户,银行账户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管理执行,不准私自开设账户,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二)会计每月末对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余额进行核对,对未达账款要及时查询、催缴,确保账款及时足额入帐。

第二十九条现金管理

(一)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二)内部临时性借款必须入帐。出差人员借用的款项,应在出差回来一周内结清。采购零星物资时,必须在15天内结清。办案人员借用的款项,应在案件办理结束后一周内结清。逾期不报账的,财务人员应通知有关人员及时结帐或返还现金。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县局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一条局纪检组每年对财务落实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各科、所、室、中心、专业调委会应自觉遵守财经纪律,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政府预算业务管理制度【2】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机制,促进预算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有效提高预算运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是各部门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及其行使职能的需要,由各部门编制、经财务部门审核汇总后提交批准的涵盖申报部门各项收支的综合计划。

第三条 本所属各部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预算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共性原则。预算要充分体现公共财政要求,不断优化支出结构,确保财政性资金向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方面转移。

(二)综合性原则。预算是覆盖部门所有资源的完整预算,囊括各部门的全部收入和支出。财务部门要坚持财政预算内外财力综合平衡,统筹安排预算内、外各项收支计划。

(三)真实性原则。预算应根据各部门履行的职责、发展目标和现有资源的配?情况进行编制,各项收支要符合客观实际,要有真实可靠的预算依据,不得隐瞒与虚列收支内容。

(四)绩效性原则。部门预算的编制以中心工作为目标,追求投入成本与效益产出的性价比,各项支出的安排要坚持科学、合理、必需原则,着力提高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 编制和执行预算的责任主体是属各部门,其职责是保证部门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和合理性。财务处是主管部门预算编制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预算审核、定额确定、财力平衡以及组织预算执行。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六条 预算编制的内容。预算主要由一般收支预算和其他单列预算构成,包括:一般收入预算、一般支出预算、政府采购预算。

(一)一般收入预算。包括财政拨款、上级单位拨入专款和其他收入。

(二)一般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主要指各部门发生的工资福利支出(统一由人事处编制)、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项目支出主要指展品的维修、重大的商品和服务支出,以及基本建设支出和其他资本性支出。

(三)政府采购预算。预算部门根据《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在一般支出预算和其它单列预算基础上,将其中涉及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各类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要求进行细化。政府采购预算在时间上与其它支出预算同步编制。

第七条 预算编制的方法。预算依托财政业务处理系统,按照收支分类科目,自下而上编制,其中支出的功能分类列至项级科目,经济分类列至款级科目。

(一)收入预算的编制应以上年收入实绩和当年实际收入情况为依据,在此基础上剔除非正常的一次性收入因素,充分考虑政策性、管理性增减因素和收入变化趋势,由此核定本预算年度的收入计划。

(二)支出预算根据发展规划、本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和重点,以及上年预算安排执行情况编制。支出预算的编制方法是零基预算。

(1)基本支出预算

预算应优先保障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保证机构正常运转。基本支出预算主要为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人员经费有人事处按规定管理,公用经费支出实行分类分档办法。财务部门根据各部门日常工作任务的需要,结合社会物价水平和财力可能,对各项基本支出项目制定相应的指标额度。

定额标准的执行期限与预算年度一致,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作调整,当年影响预算执行的因素,原则上在确定下一预算年度定额标准时再作调整。

基本支出预算在规定时间内由财务部门统一编制。

(2)项目支出预算

项目支出是各部门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其特定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项目支出预算必须将支出内容分解细化到每一个最具体的可执行项目,明确具体用途,凡单项预算达到一定规模的项目,应编制项目明细说明书。

项目支出预算实行项目库预算管理。项目库是对支出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部门预算确定的项目应从项目库中筛选,并按照项目实施的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坚持量力而行,有保有压的原则。

对于列入绩效评价范围的财政性资金项目,用款部门还需编制项目绩效预算,进行前期论证,其内容包括:涉及项目立项的有关政策依据、项目具体内容、实施方式、项目概算、资金使用计划,以及项目实施的目标效果。项目绩效预算是项目实施和评价的依据。

第八条 部门预算编制的程序。为体现预算编制过程的公开透明,保证预算信息在单位内部、部门之间的充分沟通,预算实行二上二下的预算编制程序。

(一)一上:各部门根据预算编制要求,编制和提出本部门的年度收支预算建议计划。

(1)财务部门应提早部署下年度预算编制工作,使各部门明确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原则和具体要求;

(2)各部门完成预算信息和数据的采录、编制、汇总和审核工作,提交有关部门审核;

(3)有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初审和论证。

(二)一下:财务部门根据预算审核和财力平衡情况,下达预算控制数。

(1) 财务部门完成预算年度财力的测算工作;

(2)财务部门确定预算年度支出绩效评价项目,并组织前期论证;

(3)根据确定的投入方向和重点,结合预算年度财力状况,完成对各部门一上建议数的审核平衡工作,并将预算控制数下达至各部门。

(三)二上:各部门根据下达的预算控制指标,修正预算并上报财务部门。

(1)各部门对财务部门下达的部门预算控制数进行确认,或对项目支出内容进行适当修正;

(2)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内向财务部门提出调整申请,同时报送本部门的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3)预算修正原则上不得突破一下控制数。

(四)二下:财务部门将依照长办公会议批准的年度预算批复到部门。

(1)财务部门完成对预算部门二上收支计划的核准和综合平衡工作;

(2)财务部门按程序将预算草案分别报送党委会、长办公会议审议讨论,审查决定。

(3)财务部门在党委会和长办公会议批准预算之日起一周内,将预算(包括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到各部门。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九条 财务部门根据批准的预算和部门用款计划,必须认真予以落实。对于部门项目支出,以及政府特定资金的支出,则依据年度预算和项目实施的时间进度付款。

第十条 财政资金的支付方式包括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严格限制各部门的授权支付范围和金额,凡政府采购项目、以及限额以上的其他各类项目支出和往来款项,均按市财政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同时,逐步推行公务卡现代消费制度,通过公务卡消费方式实现部门定额公用经费的直接支付。

第十一条 凡是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必须纳入政府采购程序,由财务部门(或采购职能部门)依据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采购方式,落实采购计划,各部门不得擅自购买或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对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大支出项目,应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的管理办法由财务部门负责制定,考评工作由

财务部门组织相关专业部门和项目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实施。

第十三条 预算一经有关会议通过,即具有制度约束效力,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指标执行,加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不得随意调整支出用途和改变用款方向。

(一)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发生变更、撤销、终止,或国家政策调整等特殊因素引起预算调整,应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申请立项或由财务部门调减支出预算。

(二)非因特殊情况,各部门在预算执行期间,原则上不得提出追加支出申请。以下情况除外:(1)涉及重大活动或项目;(2)市专项补贴要求配套;(3)其他不可预计的突发因素。

(三)财务部门在办理追加支出的审批中,必须严格审批程序,对于预算金额达到一定规模、有较大影响,或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以及预算追加数额不易确定的项目,应当组织实施预算追加听证,吸纳各方意见,为决策提供依据。

(四)各部门申请预算外支出项目追加,审批的条件、程序与预算内相同。

(五)年度支出预算追加批准后,对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有关职能部门应依据追加通知书、及时调整政府采购预算,并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程序。

第四章 预算结余

第十四条 经常性结余。各部门当年经常性经费结余不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 专项结余。各部门的专项经费结余原则上应由财务部门收回,特殊情况经财务部门核准并办理预算调整手续的,可用于预算部门其他支出项目。凡纳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的项目,其节减资金在项目完成后相应调减预算。

第十六条 对于批准列入年度预算的项目支出,各部门应按照项目实施计划抓紧落实,年内没有启动或进度完成滞后的项目,年度终了之前,财务部门核减其相应预算指标;需要跨年度继续完成的项目,

下年度重新申请预算经费,并应说明当年没有完成的原因。

第五章 部门决算

第十七条 各部门在预算年度终了后,应及时编报部门决算(预算执行情况报表和说明书两部分)。

第十八条 各部门在正式编制决算草案以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对照年度预算,检查各项预算指标完成情况;

(二)清理各项收支,检查资产盘盈盘亏;

(三)与财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对账,确保无误;

(四)审查各项开支标准,考核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部门决算要按编报的本部门预算的口径,统一审核、汇总。

第二十条 部门应按财务部门规定的格式要求编写决算说明书,决算说明应准确、清晰,其基本内容如下:

(一)部门基本概况。包括本部门的工作职能、范围。

(二)预算收支完成情况。包括对收入完成情况和支出执行情况的分析,要与年度预算和上年实绩进行对比,具体分析收入的增减变化原因,影响收入的重要因素。同时,要分析支出的动态变化情况,特别是要加强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绩效分析。对未完成项目和变动较大数据要有合理说明。

(三)对本部门的预算执行结果和自评,针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应加强对决算报告的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是:

(一)决算编制范围是否存在漏报、重报现象。

(二)决算编制内容是否正确、完整,相关数据是否与统计报表数据一致。

(三)决算编制方法是否符合有关制度的规定,预算执行是否符合预算管理的要求。

(四)决算的编制是否连续、一致,是否存在前后年度数据不衔

接、相关数据与财务部门年终对账数据不符的情况。

(五)决算说明是否准确、清晰,对当年未完成项目是否作出合理说明,对变动较大的数据是否讲清原因。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应对本部门决算草案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门负责编制全的年度决算。

第六章 预算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内部约束机制,切实加强预算收支管理活动的监督,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部门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对本部门预算相关事项执收行为的真实性、规范性、合法性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要加强对部门预算编制执行的管理监督,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审核制度,强化对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的监督检查,以财政信息化建设为抓手,强化预算监管技术手段,对项目论证不充分、管理不到位、绩效不明显的部门,在安排以后年度项目支出预算时,应从严、从紧掌握。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门对全预算执行情况、部门预算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提高依法理财能力,在完善制度体系,强化管理机制的同时,不断加大预算信息披露力度,逐步把有关会议审查批准的预算内容向全公布,以增强预算透明度,实现预算公开化,自觉接受全职工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据国家《会计法》、《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预算管理相关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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