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发改委预算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

为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发改委制定预算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发改委预算管理制度【1】

第一章 资产管理

第一条 资产管理应包括实物管理及资产系统管理。

第二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资产使用和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委机关人员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公共物品和设备,如有损坏或丢失,应及时报告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并按相关规定处理。如属个人或非工作性原因造成的公共物品或设备损坏或丢失,使用人或保管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委机关人员工作变动或调动时,在其办理所保管及使用的资产交接或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工作变动或调动手续。

第四条 委办公室应对管理的资产建立资产台账,记录和核算相关资产的调剂、借用和处置等情况。

第二章 资产采购

第五条 购置资产应符合政府采购规定和程序,遵守市发改委政府采购内控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度。

第六条 根据委机关实际需求和相关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按照已批复的预算安排政府采购计划。

第七条 根据资产使用年限及使用情况,按规定标准及实际需求进行资产购置。

第八条 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预算金额低于5万元(不含5万元)的项目可自行组织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实行政府采购,3万元以下可自行组织采购。

第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采用书面形式,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十条 根据采购预算,按照委机关实际需要,填写《阜新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申请表》,由委办公室签署采购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送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核准、审批、备案。

第十一条 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就采购品数量、价格、质量、交货时间、地点进行明确,并报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采购品交付时,委采购验收小组就采购品货物清单、品牌、型号、规格、数量、外观质量、技术、性能指标等进行检验,并签署《阜新市市直单位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意见书》及《阜新市市直单位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报告单》,由单位负责人、纪检监察负责人、验收小组成员依次签字,并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采购结束后,将《阜新市市直单位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意见书》、《阜新市市直单位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报告单》、采购合同原件、采购发票复印件等相关采购材料送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购买服务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工程造价、财务检查、出差会议饭店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定点采购。

第十五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第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设计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行为等不适合向社会力量购买的服务项目外,下列事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交由社会力量承担: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社会保险、养老服务、医疗卫生、住房保障、公共文化教育、残疾人公共服务等一般性公共服务事项;社区建设、社会组织管理服务、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慈善救济、公益服务等社会管理服务事项;行业职业资格认定、处理行业投诉等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事项;科研、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资产评估、检验检疫检测等技术性服务事项;会议、经贸活动、展览、法律服务、课题研究、绩效评估、项目评审、审计服务等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以及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第十七条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在既有财政预算安排中统筹考虑。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增长所需要增加的资金,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财政预算。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公开、透明、规范、有效。

第十八条 购买程序

1、编报计划。年度部门预算确定后,购买主体根据工作需要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编制年度购买计划,报统计财政部门审批,购买计划包括购买方式、服务项目数量和质量、项目预算等。

2、公开公示。购买计划批复后,购买主体应及时在本单位门户网站、政府采购信息平台等相关媒体向社会会公开购买服务项目的资金安排、服务标准、评价方法等内容信息。

3、实施购买。对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条件的,统一纳入采购程序,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队具有特殊性、不符合竞争性条件的,可以采取委托、特许经营、战略性合作等方式进行购买。

4、签订合同。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及时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期限、范围、标的、数量、质量、价格、绩效目标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全力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5、履约监管。购买购买服务合同一经签订,责任双方即可组织实施。购买主体要加强履约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监管,并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转包行为。

6、资金支付。承接主体实施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及时组织对合同履行情况和服务成果进行检查验收,并根据合同约定,按照现行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办理资金支付。

第四章 资产盘点

第十九条 委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要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确保账实相符,并与财务部门的资产明细账进行相互核对,如发现不符,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资产盘点结果应及时报送财政部门,并与财政部门资产管理总系统保持一致。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一条 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1、闲置资产;

2、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3、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4、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

5、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6、已超过使用年限无需继续使用的资产;

7、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需处置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需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二十三条 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得处置。

第六章 内部管理流程

第二十四条 财务科室上报项目预算→委领导审核确认→财务科室向财政部门上报预算→项目预算批准后委办公室按需通过政府采购程序购买→资产管理员组织登记验收→财务科室与资产管理员同时办理入帐手续→资产管理员将设备分配到各处(室)→使用科室和使用人接纳→固定资产日常管理→报废清理

第二十五条 委固定资产管理实行三级管理,即:委财务科室为一级管理部门(总管理员为一级管理员),委办公室为二级管理部门(负责人为二级管理员),具体使用人为三级管理员:

一级管理部门职责:1、负责固定资产的投资规划、资本预算、招标、购建、增减变动的台帐登记、日常管理等。2、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制度,推动固定资产专项预算,完善对资产管理员的监控机制,并监督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

二级管理部门职责:1、负责对该部门固定资产增加、减少事项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2、二级资产管理员负责所属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如实反映本部门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

使用人职责:有效使用资产,同时负责所使用资产的安全、完整。

发改委预算管理制度【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中央本级(包括中央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概算且安排全部投资的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概算管理适用本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概算且安排部分投资的,原则上超支不补,如超概算,由项目主管部门自行核定调整并处理。

第二章 概算核定

第三条

概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委托评审后核定。概算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等。编制和核定概算时,价差预备费按年度投资价格指数分行业合理确定。对于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建设管理经验的,实行代建制,所需费用从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除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经核定的概算不得突破。

第四条

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项目概算,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概算控制

第五条

经核定的概算应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概算以内。

国家建立项目信息化系统,项目单位将投资概算全过程控制情况纳入信息化系统,国家发展改革委和项目主管部门通过信息化系统加强投资概算全过程监管。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履行概算核定和监督责任,开展以概算控制为重点的稽察,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调整概算。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履行概算管理和监督责任,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控制,在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招标、结构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应当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

第八条

 项目单位在其主管部门领导和监督下对概算管理负主要责任,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执行。概算核定后,项目单位应当按季度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度和概算执行情况,包括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是否符合初步设计及概算,招标结果及合同是否控制在概算以内,项目建设是否按批准的内容、规模和标准进行以及是否超概算等。项目单位宜明确由一个设计单位对项目设计负总责,统筹各专业各专项设计。

第九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方按照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严格执行项目概算,加强概算管理和控制。

第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概算文件,履行概算控制责任。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要求,并达到相应的深度和质量要求。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核定后,项目实行限额设计,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应当符合初步设计及概算。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履行概算监督责任。

第十二条

工程咨询单位对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的全面性和准确性负责;评估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概算控制责任。

第四章 概算调整

第十三条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核定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确需调整且将会突破投资概算的,必须事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申报;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调整实施。

第十四条

因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可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调整概算。

第十五条

申请调整概算的,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原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和批复核定文件;

(二)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三)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部分;

(四)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文件等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对于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的,不予调整概算;对于确需调整概算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评审后核定调整,由于价格上涨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取费基数。

第十七条

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如有未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原因造成超概算的,除按照第十五条提交调整概算的申报材料外,必须同时界定违规超概算的责任主体,并提出自行筹措违规超概算投资的意见,以及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评审,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后核定调整概算,违规超概算投资原则上不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解决。

第十八条

对于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可以自筹解决超概算投资的,由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自行核定调整概算。

第十九条

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百分之十及以上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未按程序核定或调整概算的,应当及时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应当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一条

因主管部门未履行概算管理和监督责任,授意或同意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导致超概算的,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应调减安排该部门的投资额度。

第二十二条

因项目单位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管理不善、故意漏项、报小建大等造成超概算的,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权限对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两年内暂停申报该单位其他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其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况公开曝光。

第二十三条

因设计单位未按照经批复核定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设计质量低劣存在错误、失误、漏项等造成超概算的,项目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设计单位追偿;国家发展改革委商请资质管理部门建立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作为相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撤销资质的重要参考。情节严重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作为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参与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设计的重要参考,并视情况公开曝光。

第二十四条

因代建方、工程咨询单位、评估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过错造成超概算的,项目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参建单位追偿;国家发展改革委商请资质管理部门建立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作为相关部门资质评级、延续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由主管部门核定概算的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加强概算管理,严格控制概算。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地区的概算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概算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大家都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