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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发放的陷阱有哪些【汇总】

 加班费用一直是员工和公司之间矛盾不断的话题。公司为了利益不断压榨员工的体力,经常无故让员工加班而不给与员工加班费或者是每天让员工加一点点的班又让你不能按时计算以节省加班费,有的用人单位会予以一定的补偿,但员工最终得到的补偿是否合理呢?对于加班费,有的公司想尽办法不给或者少给员工。下面小编整理了加班费发放的陷阱,供大家参阅。

随意确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一些用人单位为了减少支付加班工资,随意规定职工加一天班多少钱,用人单位太“任性”了,然后就以这个为加班基数或者随意规定职工工资中前几项为加班基数,确定的基数甚至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每月工资里含固定加班费

如果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每月加班费的数额、加班的时间的,可以视为该约定有效。

如果劳动合同中笼统约定加班工资中包含加班费,未明确加班费的数额,或扣除加班费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该约定是无效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另行发放加班费。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时,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后,企业可以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故不管工资是否包含了加班费,员工都有权予以拒绝加班。

发实物或过节费代替加班费

过节发实物或节日费,都是因节日而发,无须劳动者提供额外工作,属于过节福利。而加班工资是对劳动者牺牲节假日坚守岗位的专项补偿,属于劳动报酬,必须以货币形式给付。因此,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必须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过节费来冲抵。

以调休代替加班费

采用固定工时制的企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用人单位有权以调休代替,不能安排调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该加班不能用以后安排调休处理,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如果是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企业,在法定工作时间总数内,公司可以采取调休的方式,而不用支付加班费。

但在该周期内的工作总时间超过核定的标准时间,属于加班,且不能以调休处理,应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工作的,算加班,该加班亦不能用以后安排调休处理,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而采用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一般情况下,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存在加班。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地方法规规定。如果地方规定要支付加班工资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不能用以后安排调休处理。

用加班津贴代替加班工资

劳动法规定加班要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不能强迫劳动者加班的。如果超过了法定的加班时间,超时加班,即使给员工发放加班费也是违法的。

以计件工资为由不发加班工资

很多用人单位认为,计件工资制就是劳动者根据自己的工作量多劳多得,不存在加班情形。

按照法律规定,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单位,在劳动者完成计件定额后,在标准工时之外安排劳动者加班的,都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

计件工资制下的加班工资测算,应根据延时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三种情形,分别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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