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2017年度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职工近亲属有权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如果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由单位承担。
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赔偿的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按照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5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比上年增长8.2%。
因此,2017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1195元×20=623900元。
二、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附:2017年贵州省工伤赔偿项目及待遇
医疗期内 | ||
停工留薪 |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超过24个月 | |
医疗费用 | 实际发生。 | |
伙食补助 | 每人每天10元 | |
交通费用 | 实际发生 | |
停工留薪期内护理费(包括住院期间) | 没有规定计算标准 | |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途中食宿费 | 执行普通公务人员出差标准。 | |
医疗终结 | ||
辅助器具 | 按国家规定标准(鉴定委员会确认)。 | |
护理费 | 完全护理、大部分护理、部分护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40%、30%。 | |
一至四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一至四级分别为本人工资27个月、25个月、23个月、21个月。 |
每月伤残津贴 | 一至四级分别为本人工资90%、85%、80%、75%。 | |
五至六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五至六级分别为本人工资18个月、16个月。 |
每月伤残津贴 | 五至六级分别为本人工70%60% |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五至六级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6个月、26个月。 |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五至六级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6个月、26个月。 | |
七至十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七至十级分别为本人工资13个月、11个月、9个月、7个月。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七至十级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9个月、6个月、3个月。 |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七至十级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9个月、3个月。 | |
伤残等级签定费 | 实际发生 | |
康复治疗费 | 实际发生 | |
疗费用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的治 | 实际发生 | |
非法用工 | ||
事故伤害一次性赔偿金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1-16倍 | |
因工死亡 | ||
丧葬费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 |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本人工资40%。其它亲属本人,工资30%。孤寡老人、孤儿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10%。 |
注:
上年支配收入:2017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844元。
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联合发布的《贵州省2015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统计公报》显示,全省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3094元,同比增长11.86%;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4637元,同比增长12.68%。
2017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
2017年2月29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15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966元,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422元。
依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故2017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1195元×20=62390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2017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623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