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具体如何呢?大家是否了解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资讯吧!
(一)工伤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属于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范围的,全额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由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武汉市住院期间现行伙食补助为15元/日。
(三)异地工伤治疗的交通费、食宿费
经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经市医保中心或市级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报销外地住院前3日内发生的住宿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50元。凭火车票、船票、汽车票报销工伤职工本人的往返交通费(不含火车软卧票、飞机票)。
(四)康复治疗费
工伤康复所需费用属于工伤保险康复项目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支付范围的,全额支付。
(五)辅助器具费
辅助器具指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器具。辅助器具在湖北省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之内配置。
(六)护理费标准
生活不能自理的受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生活护理费按月享受。
护理费(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支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30%。
停工留薪期内工资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支付,受伤职工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七)工亡待遇标准
因工死亡待遇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发放)配偶:本人工资×40%;其他供养亲属:本人工资×30%;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的基础上增加10%;注:多个供养亲属的抚恤金总额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八)伤残待遇标准
补偿类别定期伤残津贴伤残补助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1级本人工资×90%本人工资×27个月2级本人工资×85%本人工资×25个月3级本人工资×80%本人工资×23个月4级本人工资×75%本人工资×21个月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5级本人工资×70%(企业支付)本人工资×18个月6级本人工资×60%(企业支付)本人工资×16个月部分丧失劳动
能力7级本人工资×13个月8级本人工资×11个月9级本人工资×9个月10级本人工资×7个月
(九)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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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社局在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动员会上透露,今年在建项目中80%以上参加工伤保险,明年实现全覆盖,将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立建筑业工伤保险专门窗口专项经办,“一站式”办结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武汉市人社局定下今年目标任务:固定职工按用人单位全部参加工伤保险,新开工建筑项目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在建项目80%以上参加工伤保险。据目标要求,武汉市在建项目为1698个,今年要完成在建项目80%的目标,即1358个以上项目要参加工伤参保。明年实现该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全覆盖。
武汉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参加工伤保险是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武汉市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按项目参保,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总造价的2‰,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该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将在市、区(开发区、功能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城建部门窗口旁,设立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经办窗口,方便施工企业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装饰工程施工许可等行政审批手续时“一站式”办结工伤保险参保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