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

云南省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及标准又是怎样的呢

云南省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为多少?标准又是怎样的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云南省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近日,经云南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转发<人社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的通知》和《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决定从10月1日起下调全省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其中工伤保险平均费率从0.93%下调到0.75%,生育保险费率从0.8%?1%下调到0.5%。降低两项保险费率后,今年10月至12月,全省可减少用人单位缴费负担约1.21亿元,2017年预计可减少约5.22亿元。

据悉,此次工伤保险从3个方面做了规范和调整。一是细化了行业分类,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将工伤风险类别由原来的三类细化为八类;二是行业差别费率方面重新确定了基准费率标准,全国一至八类的基准费率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三是行业内费率档次浮动方面,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

云南省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延伸阅读:云南省今年失业保险费率降至1%

为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2017年我省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失业保险费率、生育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等社会保险费率降低,全省全年累计少缴纳社会保险费成本28亿元,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负担,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今年,我省将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的相关政策规定,将失业保险费率降低至1%,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增加就业,助力供给侧改革。

据悉,2017年省财政厅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出台文件,阶段性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20%降低至19%;失业保险费率继2015年由3%降低至2%后,再降低至1.5%;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的统筹区,将生育保险费率降低至0.5%以下,省本级生育保险费率下调至0.2%;全省工伤保险平均费率从0.93%降为0.75%。鼓励有条件的州市适当下调职工医保费率。通过降低社会保险费率,2017年,云南省共少缴纳企业社会保险费成本28亿元,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6.5亿元,生育保险费2.25亿元,工伤保险费3.54亿元,失业保险费13.7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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