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

云南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具体如何呢

云南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具体如何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云南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延伸阅读:

云南办理工伤保险流程:

一、服务项目

(一)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核定业务;

(二)新增工伤人员一次性待遇和长期待遇审核支付业务;

(三)工伤保险服务费审核支付业务。

二、办理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经办规程》、《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云政发〔2011〕255号、云人社发〔2012〕217号。

三、办理流程

(一)办理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核定业务。

单位申报→窗口工作人员受理(每年4月底以前)→工作人员初审→处长复审→分管局领导批准→发文执行。

(二)办理新增工伤人员一次性待遇和长期待遇审核支付业务。

单位申报→窗口工作人员受理(每月1-10日)→工作人员初审→处长复审→分管局领导批准→支付。

(三)办理工伤保险服务费审核支付业务。

单位申报→窗口工作人员受理(每月1-10日)→工作人员初审→处长复审→分管局领导批准→支付。

四、单位须提交材料

(一)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1)《劳动工资统计报表》;(2)《单位财务报表》;(3)《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表》;(4)《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汇总表》(含下属二级单位过录表);(5)《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增减明细表》;(6)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7)情况说明书。

(二)新增工伤人员一次性待遇和长期待遇审核支付。

1.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及伤残补贴(1-4级)长期待遇审核支付。

(1)《云南省工伤保险一至四级待遇审核支付表》、《云南省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审核支付表》;(2)《因工(公)伤残鉴定结论的通知》(原件);(3)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证明;(4)《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5)劳动能力鉴定费发票(原件);(6)死亡证明;(7)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8)身份证复印件;(9)费用结算时,单位须开具正式收款收据;(10)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审核支付。

(1)《云南省职工因工死亡遗属抚恤金审核表》;(2)《认定工伤决定书》(复印件);(3)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证明;(4)死亡证明;(5)供养亲属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居住地村委会、居民委员会收入证明、派出所生存证明及与供养人关系证明;(6)工亡职工身份证复印件;(7)1-4级鉴定结论;(8)费用结算时,单位须开具正式收款收据;(9)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工伤保险服务费审核支付。

1. 工伤医疗费审核支付。

(1)工伤首诊医疗报告、转诊转院报告、旧伤复发治疗报告、特殊检查治疗申请报告、目录外药品器材使用报告、长期门诊报告;(2)医疗费票据(原件);(3)医疗收费明细表;(4)出院证(门诊治疗者提交病历表);(5)工伤保险服务费申报表;(6)《认定工伤决定书》;(7)费用结算时,单位须开具正式收款收据。

2. 工伤康复费审核支付。

(1)工伤医疗转康复报告;(2)工伤康复治疗方案报告;(3)康复费票据(原件);(4)康复收费明细表;(5)出院证;(6)工伤保险服务费申报表;(7)《认定工伤决定书》;(8)费用结算时,单位须开具正式收款收据。

3. 辅助器具费审核支付。

(1)工伤职工辅助器具安装申请表;(2)工伤辅助器具费票据(原件);(3)工伤保险服务费申报表;(4)辅助器具使用意见书;(5)《认定工伤决定书》;(6)费用结算时,单位须开具正式收款收据。

五、办结时限

(一)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单位完整准确按时报送资料的前提下45个工作日审核完毕,次月发文执行。

(二)新增工伤人员一次性待遇和长期待遇审核支付,单位完整准确按时报送资料、资金到位的前提下当月审核完毕,次月支付使用。

(三)工伤保险服务费审核支付,单位完整准确按时报送资料、资金到位的前提下当月审核完毕并支付费用。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监督电话 0871-67195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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