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企业单位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呢?想必大家也很想知道吧,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内容吧!
延伸阅读:
上海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一、为什么要对因工致残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用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对象是哪些?
答:《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据此,2017年本市按照市政府对民生保障待遇标准调整的统一安排,自4月1日起,对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和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
二、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调整幅度是多少?
答: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致残一级增加500元/月,致残二级增加480元/月,致残三级增加450元/月,致残四级增加420元/月。其中,已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按上述规定增加的伤残津贴低于其2017年养老金增加额的,按养老金增加额计发。
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单位在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6353元,下限为3271元,单位缴费基数按单位内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上限为15108元,下限为3022元。
新标准执行时间为2015年4月1日至3月31日。对于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职工而言,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单位21%、个人8%,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为单位11%、个人2%,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为单位1.5%、个人0.5%,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为单位1%,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为单位0.5%。
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根据规定参加本市养老、医疗和工伤三险的,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7%(单位按6%,个人按1%)。
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根据规定至3月底过渡期已满,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和比例在本标准执行期内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