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同意,市财政局会同市人社局出台《连云港市2019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方案》,对2019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进行调整。这是我市连续第十六年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在现有发放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长6.08%;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补差金额在现有补差金额基础上每人每月增长6.08%;201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6317元标准执行。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和伤残津贴补差金额,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2018年12月31日前已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以及已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工伤人员,于当年1月1日起调整定期待遇。今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经审批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于7月1日起调整。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十级伤残(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级 | 本人工资×27 |
二级 | 本人工资×25 |
三级 | 本人工资×23 |
四级 | 本人工资×21 |
五级 | 本人工资×18 |
六级 | 本人工资×16 |
七级 | 本人工资×13 |
八级 | 本人工资×11 |
九级 | 本人工资×9 |
十级 | 本人工资×7 |
(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