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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委、省政府有关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落实教育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二)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方针、政策,并对各级各类学校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在市委领导下和市委各有关工作部门的统一指导下,负责所辖各级各类学校的党的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和党风廉政建设以及行风建设、反腐败工作。
(三)受市委委托,会同组织部负责所辖各级各类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宏观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干部的选拔、培养、考察、奖惩、任免和教育管理工作。
(四)负责指导所辖各级各类学校安定稳定工作。
(五)研究拟定全市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协调发展规划的实施。统筹协调各级各类教育,指导教育体制、办学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实施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工作;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统筹指导民办教育工作。
(六)负责全市各类高等教育办学指导和业务管理,综合管理全市的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特殊教育以及学前教育等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终身教育、社区教育等工作。依法对全市各级各类学校(不含高校、党校、干校。下同)检查和评估,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七)负责制定全市年度招生计划;制定高中阶段招生规定,并组织指导实施;配合有关部门搞好教育人才规划和预测;编制小学校历表和确定当地儿童的入学政策年龄和招生审批。
(八)负责提出我市每年教育经费计划的建议,管理使用市级教育经费。负责统计并检测教育经费的投入情况;负责和指导全市学校条件装备、信息化建设、校办产业和基建工作。
(九)主管全市教师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教师资格认定、职务评聘、考核培训、表彰奖惩工作;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推进教育人事制度改革。
(十)组织实施省市政府制定的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政策。
(十一)负责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德育、体育、卫生与文化艺术、普法教育和国防教育等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教育系统对外交流与合作,管理教育系统出国(出境)合作交流人员的有关工作。
(十三)贯彻执行党中央、省委关于加强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方针、政策,以及市委的有关规定,并对全市各级各类学校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
(十四)按照学校类型分别承担社会力量办学的备案、审批、审核工作。
(十五)负责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
(十六)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十七)负责全市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的宣传和推广工作;指导教育学会、特级教师分会、教育基金会等社团组织工作。
(十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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