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政策

太仓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及薪酬待遇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和《太仓市关于加强社工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社会工作发展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快我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精神和《关于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我市社会工作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岗位定义

社会工作岗位是指在相关党政机关、社会工作服务相关事业单位、城乡社区和社会组织中设置和开发的,以社会工作专业人员作为主要招聘对象的专职岗位。包括社会工作行政岗位、社会工作督导岗位、社会工作服务岗位和社会工作教育与研究岗位等。

二、岗位设置原则

(一)科学合理、精简效能、按需设岗、竞聘上岗,适应社会工作职业化、专业化发展的原则;

(二)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的原则;

(三)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任职条件和薪酬待遇相对应的原则。

三、岗位等级、名称及设置范围

(一)岗位等级及名称。我市社会工作人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高级、中级、助理级、员级。在国家有关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具体办法出台前,暂不规定高级岗位名称。其中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三档,从高到低名称分别为社会工作师一级岗位、社会工作师二级岗位、社会工作师三级岗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二档,从高到低名称分别为助理社会工作师一级岗位、助理社会工作师二级岗位。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社会工作员。具体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等级设置及名称附后。

(二)设置范围。社会工作人才专业技术岗位在全市所有社会工作岗位范围内设置。

四、岗位结构比例

(一)党政机关(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暂不规定岗位设置数量,根据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实际需要,试点逐步设置或明确社会工作岗位,配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二)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根据上级要求和单位承担社会工作服务需求总量科学合理设置岗位比例。社会工作业务需求在单位工作占比50%以上的,社会工作专业岗位一般应占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总量的50%以上。

(三)社区和社会组织。应该在全市社会工作岗位开发总量、结构比例的范围内设置,且符合以下要求:社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数量不少于1个;主要以社会工作专业技术提供社会服务的民办社会工作机构,专业岗位数量不少于2个,其它公益性社会组织不少于1个。

五、岗位主要职责

(一)党政机关社会工作岗位职责: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及价值理念,制订相关社会服务领域的政策;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开展社会服务,推进公益性社会组织建设;指导和监督相关社会服务机构开展活动,促进其不断提高社会服务专业化水平。

(二)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职责:根据本单位的职责,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工作方法,为特定服务人群提供专业化的社会服务;与公益性社会组织进行紧密合作,做好相关项目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社区社会工作岗位职责: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科学的工作方法及手段,为解决社区问题,促进社区发展提供专业化的社会服务;与公益性社会组织进行合作,统筹协调社区社会工作。

(四)社会组织社会工作岗位职责:根据章程确定的使命和宗旨,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科学的工作方法及手段,为特定人群、针对特定事件提供专业社会服务。

六、聘用及晋升条件

聘用社会工作专业技术职位要坚持按需聘用、德才兼备的标准,政治素质、工作能力应达到岗位任职要求,并具备下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一)聘用高级以上社会工作师的条件,待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具体办法出台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聘用为社会工作师的,需具有中级(即取得全国社会工作师证书)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三)聘用为助理社会工作师的,需具有助理级(即取得全国助理社会工作师证书)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四)聘用为社会工作员的,需具有社会工作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大学及以上毕业文凭;或具有高中(中专)及以上学历,经过社会工作专业系统培训,实际从事社会工作年限满2年。

原则上,社会工作师晋升聘用的每级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助理社会工作师晋升聘用的每级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实习期满,本科毕业、取得助理社工师职业资格的,在本单位相应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空缺前提下,可直接聘用为助理社会工作师一级岗位;硕士研究生取得社工师资格的,可直接聘用为社会工作师二级岗位;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社工师资格的,可直接聘用为社会工作师一级岗位;经过社会工作专业培训而未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只能聘用社会工作员岗位。

七、设置办法及人才配备方式

(一)岗位设置办法。

采取“明确一批,增设一批、开发一批”的办法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在具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中,应按国家岗位设置相关管理规定和工作实际需要试点明确一批社会工作岗位。在社区增设一批社会工作岗位。在社会组织中,着力开发一批社会工作岗位。有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设置的社工专业岗位由市有关部门按规定研究落实;社区、社会组织设置的社工专业岗位报市民政局备案。

(二)岗位人员配备方式。

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人员的配备,主要采取提升转换的方式,对现有在编在岗人员通过专业培训及参加考试并获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转换为专业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岗位有空编且需要招考、录用或招聘人员时,应面向社会工作专业的毕业生和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专业人员。

社区社会工作岗位人员的配备,主要通过转换、引进和购买服务相结合的方式配备。岗位人员可以由本社区现有社区工作者中通过考试取得国家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后转任,也可以对外招聘或向民办社工机构购买岗位服务。社区对外招聘专职社会工作者的,应按照镇(区、街道)社区工作者招录的方式和程序进行。社区向民办社工机构购买岗位服务项目的,民办社工机构应派遣专职社工提供驻地服务。

社会组织工作岗位人员的配备,主要是通过引进的方式配备。社会组织对外招聘专职社会工作者的,应参照企业员工招录的方式和程序进行。

八、薪酬待遇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编制内的社会工作者薪酬按机关事业有关工资政策执行。

(二)社区社会工作者由现有社区工作者转任的,社会工作者由社区对外招聘或向民办社工机构购买服务实行派遣的,薪酬待遇参照我市《社区和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薪酬指导标准》(另行制定公布)执行。

(三)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其薪酬待遇参照我市《社区和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薪酬指导标准》执行。

九、其他事项

(一)社会工作者薪酬待遇实行专业技术资格与岗位挂钩、岗位与薪酬挂钩、薪酬与绩效挂钩的分配收入制度。用人单位根据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技术职称、学历、资历与社会工作者进行薪酬协议,签订协议合同,明确其年度基本薪酬收入,并根据社会工作者年终考评结果,确定其年度奖励工资。

(二)鼓励社区和社会组织吸纳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对已招聘符合条件的社会工作者和已按我市《社区和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薪酬指导标准》执行的,市级财政对用人机构的社会工作岗位予以一定补助,标准及具体发放细则由民政部门制定,原则上保证其薪酬不低于同等条件专业技术人员薪酬水平。政府用于岗位补助的经费,社区和社会组织不得挪作它用。

(三)鼓励社区向民办社工机构购买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对已签订购买服务项目协议的社区,市级财政给予社区一定购买服务补助,标准及具体发放细则由民政部门制定,政府用于购买服务补助的经费,社区不得挪作它用。

(四)市有关部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参照我市同等条件专业技术人员和聘用人员的收入水平,定期调整并公布我市《社区和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薪酬指导标准》。

(五)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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