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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

发布时间:2023-11-05 04: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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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

记者日前从天津市国土房管局获悉,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天津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7月29日审议通过《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

作为全国首部地方不动产登记法规,《条例》共七章八十条,内容涵盖地役权和抵押权、海域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等内容。

●新购商品房何时首次登记

针对公众普遍关注的新购商品房登记问题,《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开发建设的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并将登记结果及时通知购房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未按期申请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此举将有效保障购房群众尽早拿到不动产权证书。

●属业主共有的应一并申请登记

《条例》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时,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原房产证“不变不换”

《条例》表明,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依法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不动产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仲裁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不动产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申请时应提供身份证明、利害关系证明以及不动产坐落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证号。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针对入住新房的业主面临的产权证无法办理的难题,《条例》规定,购房人可自行申请房屋产权登记。

按照国家确定的“不变不换”的原则,权利人依法取得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不需要换领新的证书,今后在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登记时逐步更换新的证书。

《不动产登记条例》亮点解读:不动产统一登记将如何影响生活?

昨天,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楼盘)市不动产登记条例》,成为全国首部有关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地方性法规,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规范》等配套文件同步实施。该《条例》实施后,将如何推进本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对普通百姓而言,会带来哪些生活上的变化?在登记程序方面,又如何体现方便群众原则?记者结合对本市不动产登记现状的调查,就《条例》亮点采访了相关部门。

立法背景

全国首部不动产登记地方法规这样出台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高绍林介绍,本市是全国较早实行房屋土地统一登记的城市,并在《物权法》出台之前制定了《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在规范房地统一登记行为、方便群众办理登记、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解决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5年11月30日,本市开始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整合四部门登记职责

为将本市房屋、土地、林地、海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分属四个部门的登记职责进一步整合,妥善解决登记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利,有必要制定一部符合本市实际情况的不动产登记条例。

高绍林说,在市国土房管局多年来开展房地统一登记立法调研的基础上,市人大常委会将《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列为度预备审议项目。2015年11月,市人大常委会对市政府提请的《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在修改过程中,法工委广泛征求市人大代表、立法咨询专家、相关部门、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的意见,梳理研究后提出修改建议。昨天,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经第三次审议通过《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

《条例》包含七方面内容

《条例》共七章80条,主要规定了以下七个方面内容:统一不动产登记机构,确立不动产登记体制;明确各类不动产登记的一般性要求;规定不同类型不动产权利登记所需提交的具体材料;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和查询制度;严格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坚持利民原则,切实解决本市不动产登记疑难问题;明确《条例》施行后有关工作的衔接过渡与法规适用。

《条例》施行后,2005年5月25日通过的《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同时废止。《条例》施行前本市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与《条例》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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