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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1日,安徽省民政厅、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通知要求,从2017年10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通知规定,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按照残疾等级及性质进行发放,其中最高为每年66230元。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分别提高至每年21030元、18050元、16980元。
其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4080元。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按照规定提高至每年45930元。在乡复员军人则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其中,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达到每人每年1264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达到每人每年11840元;建国后入伍的,达到每人每年11660元。
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根据入党时间,最高可享受每人每年7440元的生活补贴。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调整,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
通知中对参战退役人员以及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6060元。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10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 残疾性质 | 抚恤金标准 | |||||
一级 | 因战 | 52360 | |||||
因公 | 50700 | ||||||
因病 | 49040 | ||||||
二级 | 因战 | 47380 | |||||
因公 | 44890 | ||||||
因病 | 43210 | ||||||
三级 | 因战 | 41570 | |||||
因公 | 39070 | ||||||
因病 | 36590 | ||||||
四级 | 因战 | 34070 | |||||
因公 | 30760 | ||||||
因病 | 28260 | ||||||
五级 | 因战 | 26620 | |||||
因公 | 23270 | ||||||
因病 | 21610 | ||||||
六级 | 因战 | 20800 | |||||
因公 | 19680 | ||||||
因病 | 16630 | ||||||
七级 | 因战 | 15800 | |||||
因公 | 14140 | ||||||
八级 | 因战 | 9970 | |||||
因公 | 9130 | ||||||
九级 | 因战 | 8290 | |||||
因公 | 6650 | ||||||
十级 | 因战 | ||||||
因公 | 4980 | ||||||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10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
烈属 |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 病故军人遗属 | |
城镇 | 16630 | 14270 | 13430 |
农村 | 11160 | 10650 | 10210 |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10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 红军失散人员 |
36300 | 36300 | 163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