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分为省内和省外两种情况,下面小编为大家进行详解
省内异地办理
户籍在我省(福建省),已申领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因证件有效期满、损坏、丢失,急需换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可在省内任一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采集人像、指纹信息,申请办理证件。具体程序申请异地办证事务
1 申请。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损坏的,持居民身份证到省内任一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申办;居民身份证丢失、被盗的,可由本人持居民户口薄,就近到我省户政办事大厅、派出所户籍窗口申报证件挂失须提交《居民户口簿》及证件丢失的书面报告。
2 申请人如实填写《居民身份证省内异地办理申请表》。
3 派出所窗口民警、居住地社区民警对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和实际居住情况进行调查审核,签注是否符合异地办证条件的审核意见。
4 符合异地办理条件的,派出所户籍窗口工作人员按照居民身份证正常办理流程为申请人办理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收取工本费。证件制作下发后,在规定时间内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件。
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严密身份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地派出所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证省内异地办理申请,申请人应到户籍地或实际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居民身份证:
(一)户口登记在拆迁地址、公共地址、单位集体户(含单位集体户地址上家庭户)、学校学生集体户的;
(二)疑似双重户口、虚假户口未处理完结的;
(三)因整容等原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
(四)原身份证不在我省申领的。
省内异地身份证可直接至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
同时,小编为大家张罗了福建省首批跨省异地受理试点单位联系电话,有需要可电话咨询:
省外异地办理
按照公安部总体部署,结合我省实际,选定天津、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陕西、宁夏等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为首批在我省开展跨省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的省份,于8月11日启动办理。
异地受理对象
在试点单位所在县(市、区)内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户籍为11个对象省份的人员,并符合下列情形的,可在试点单位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换领、损坏换领和丢失补领业务。
1.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
2.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持有工商执照,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或持有经教育部门注册的学生证或学籍证明等材料。
受理流程
1 符合异地受理条件的申请人须由本人携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属丢失补领的,须提供证件丢失的书面报告)以及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相应证明材料,到居住地所在县(市、区)的试点单位办理异地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手续。
2 申请时领取方式选择为“受理机关领取”的,由申请人本人或委托同户成年直系亲属凭居民户口簿、领证回执到受理点领取证件,属换证的要交回旧证。申请时领取方式选择为“邮寄”(邮寄地址应为福建省内)的,公安机关通过邮政快递寄送。申请人委托代领证件和邮寄收证的,应在收到证件1个月内持证件到省内就近的派出所进行证件核验,属换证的要交回旧证。
3 通过审核后,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现场采集人像和指纹信息,有效期满换领的,缴纳工本费20元/证,证件丢失补领、损坏换领的,每证收取工本费40完成申请手续。
办理时限
公民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可在缴纳工本费之日起60日内领取居民身份证。申领人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领取证件;换领证件的,须上缴原居民身份证。
不予办理的情形
1.首次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
2.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
3.有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或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行为的;
4.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5.公民身份号码重号的;
6.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主项信息与人口数据库信息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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