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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7日,记者从全市民办教育现场推进会上获悉,《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日前出台。意见指出,鼓励多种形式发展民办教育,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全社会积极参与、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的格局,保障民办学校、教师与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民办教育健康快速发展。

鼓励多种形式发展民办教育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推进多种形式合作办学。《意见》指出,各级各政府要将民办教育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规划,大力支持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途径,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混合股份等形式举办中小学(含职业学校)。鼓励社会力量和公办学校建立学校联盟,支持名校办分校、优质学校托管薄弱学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具有独立法人的学校。对因资金缺乏尚未建设或建成的中小学(含职业学校),鼓励和吸引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加快学校建设步伐。执行《山东省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分类认定办法(试行)》,对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按照非营利性与营利性进行分类登记,分类管理。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全社会积极参与、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的格局。

改进民办教育审批方式,简化审批流程。教育行政部门作为审批机关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按照有关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手续,营利性学校到工商部门办理手续。

完善落实民办教育发展扶持政策

将民办学校纳入公共事业管理体系。在政府贴息贷款、建设项目扶持、科研项目申报、政府奖励等方面实行和公办学校同等的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的土地、税收及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优惠政策。营利性学校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落实教育税费减免政策。非营利性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规定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在办学有结余的前提下,经学校决策机构决定并报教育、财政、民政部门核准,出资人可取得合理回报。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在本市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的企业,对其缴纳的年度教育费附加统筹使用,重点支持我市民办教育发展事业。企业和个人捐资助学资金按相关税收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营利性学校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将民办学校建设用地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其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障。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土地优惠政策,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亦可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土地出让价格由评估机构参照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的70%评估确定。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民办学校租赁公办学校闲置教育资源举办民办教育,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给予租金优惠或短时间内无偿提供。营利性学校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进金融服务,对民办教育提供融资支持。鼓励民办学校教职工以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等多种形式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民办学校可用非教学资产作为抵押和学费收费权作为质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扩大和改善办学条件。支持民办学校与多层次资本市场对接,开展以股权等方式融资。

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民办学校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57号)文件精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包括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技工院校、民办普通中小学,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教师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市县财政部门在充分考虑学校缴费规模的基础上,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适当补助。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待遇。民办学校教师被聘为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其在民办学校期间的教龄连续计算。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定期安排优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开展“对口帮扶”,公办学校安排校级干部到对口民办学校参与或主持工作,提高民办学校办学水平;组织公办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支教人员工资福利由财政负担,“对口帮扶”与支教时间不得少于1年,比例不得少于“对口帮扶”学校在职教师的10%。民办学校中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在职教师统一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落实好省关于城乡义务教育经费的有关政策规定。从春季学期开始,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普通小学每生每年71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910元。从2017年春季学期开始,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两免一补”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

保障民办学校学生权利。民办学校学生在升学、转学、考试、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交通优惠、医疗保险、户籍迁移、评先、社会优待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

意见还提出,扩大民办学校招生和收费自主权,设立市级民办教育发展扶持资金等保障措施,同时,加强对民办学校日常监督管理,建立表彰奖励制度,营造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快速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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