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广东省产假工资待遇最新政策
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的说明,透露公众期待已久的关于再婚和子女病残等特殊情形的生育法规。他表示,由于今年实施的新《条例》未对再婚和子女病残等特殊情况再生育政策作相应调整,引起了所涉群众的质疑。按计划,该修正案草案将于9月29日进行表决。
2016广东省产假新规定:放宽再婚再生育政策
《修正案(草案)》将可再婚再生育情况进行了细化,并增加了兜底条款。
具体包括五种情况:
1、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两个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现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胎(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一方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4、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另一方生育一个或两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5、再婚夫妻的再生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两个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现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除已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并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后施行。
2016广东省产假新规定:生育奖励假从30天延至80天
此外,进一步延长合法生育的奖励假期,为提升新生儿照顾水平,鼓励群众执行基本生育国策,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奖励假从30日延长至80日。
《修正案(草案)》将第三十一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
现行的广东省职工产假最少为128天,包托98天顺产假和30天计生奖励假。部腹产等难产的情况可增加30天,即158天。将30天的奖励假延长至80天后,产假最少即可休178天。
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7日至29日在广州召开,会期两天半。27日下午,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黄龙云主持会议。
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委关于《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修订草案)》、《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修正案(草案)》的审议结果的报告;听取省人大法委关于《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地方性法规制定办法〉的决定》、《汕头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修订)》、《汕尾市水环境保护条例》、《江门市潭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的审查报告;听取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广东省西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草案)》、《广东省荔枝产业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听取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关于《广东省国防教育条例(草案)》的说明;听取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修订草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听取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地方性法规制定办法〉的决定》、汕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汕头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修订)》、汕尾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汕尾市水环境保护条例》、江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江门市潭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的说明。
会议听取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制度情况的报告、关于我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情况的报告、关于促进我省电子商务发展情况的报告、关于重点跨市域河流污染整治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解决我省新型城镇化进程中部分村(居)民生活用水难、实现村(居)供水一体化及“村村通”自来水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中教育保障常住人口全覆盖工作情况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天鸿、陈小川、陈继兴、刘悦伦、罗娟,秘书长陈逸葵出席会议。
省委常委、省人民政府常务副省长徐少华,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郑红,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霍敏等列席了本次常委会会议。
新明确五种情形可再生育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27日下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根据修正案草案,广东女职工产假有望增加50天,将从现有最少128天增至最少178天。该修正案草案将于9月29日进行表决。
据了解,现行的广东省职工产假最少为128天,包括98天顺产假和30天计生奖励假,剖腹产等难产的情况可增加30天,即158天。根据最新提交的修正案草案,为提升新出生婴儿照顾水平,进一步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在结合广东实际并参考外省规定后,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奖励假,从30日延长至80日。
除了通过延长奖励假鼓励生育外,修正案草案还明确了特殊情况再生育政策,包括:
1.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两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4.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另一方生育一个或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5.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