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策

成都购房政策有哪些规定

2017成都市住房限购政策再升级。4月12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及住房信贷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四川省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方案》两则通知出炉,发威成都楼市,现在不仅要认房还要认贷了!

四川省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方案

为配合《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成办发[2017]10号)文件的有关调控措施,经四川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核心成员2017年第二次工作会议审议,决定将四川省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如下:

一、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家庭,其中,成都市高新区(西部园区、南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等12个住房限购区域,仍按原政策执行,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全省其他非限购地区不低于25%。

二、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其中,成都市高新区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等11个住房限购区域,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且贷款最长年限不超过25年;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高新区南部园区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70%,且贷款最长年限不超过25年;全省其他非限购地区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三、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其中,成都市高新区(西部园区、南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等12个住房限购区域,已拥有2套及以上(无论是否有贷款或是否结清相应贷款)住房的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全省其他非限购地区,已拥有2套及以上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四、本通知自2017年4月13日起实施,在本通知发布日之前,借款人通过房屋交易系统完成网上定购、签约购买住房,或者银行业机构已经受理个人住房贷款申请的,其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按照原政策执行。

五、本通知未明确事宜继续按本通知前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及住房信贷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

成房发〔2017〕4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16〕37号)、《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16〕45号)、《关于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成办发〔2017〕10号)等文件要求,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防范住房信贷业务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合规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房地产经营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有购地不建、建而不售等捂盘惜售行为,不得以虚假装修、虚高装修价格等变相提高房价。达到商品房预售条件未在30日内申请预售许可或不接受预售申报价格指导的,房管部门可在1年内不受理其预售许可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不得提供或与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假按揭、赎楼贷、尾款贷等违法违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得进行或协助进行虚假房屋交易,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协助伪造收入证明,不得挪用或协助挪用商品房预售款、存量房交易资金,不得违背房地产真实价值进行评估协助进行高估骗贷。

各银行业机构要切实规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的合作行为,健全合作退出机制,通过成都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公开选聘房地产价格评估、经纪、咨询等中介机构开展合作,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等合作方的约束和考核,避免信贷及道德风险。对于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前述违法违规问题的,各银行业机构应立即终止与房地产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整改纠正前不得拨付后续信贷资金或增加新的授信。各银行业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与2年内受到有关部门和司法机构处理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合作。

二、严格落实各项房地产信贷调控措施

经人行成都分行会同四川银监局,指导四川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对成都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出调整,各银行业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严格落实差别化房地产信贷调控政策,配合做好成都市房地产调控工作,促进成都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金融监管部门适时对成都市住房限购区域内的房地产信贷调控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将严肃问责。

三、严格住房贷款合法性审查

各银行业机构在进行购房贷款资格审查前,应通过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系统核查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的网上签约状态,甄别房屋交易的真实性,对未在网上签约的,暂不予受理,从严防控信贷风险。

四、严格执行房贷认定标准

各银行业机构在审核住房信贷业务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查询成都市房产档案信息系统、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系统、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于购房贷款申请人的住房记录、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等查询情况要留档备查。

五、严格审核首付款资金来源

各银行业机构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中国银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信贷政策管理的通知》(成银发〔2016〕188号)相关规定,严格执行首付资金真实性检查要求,严禁购房者通过首付贷、个人消费贷、个人经营性贷款、信用卡透支支付首付款等加大购房杠杆、变相突破住房信贷政策的行为,严禁加大购房杠杆行为。

六、严格审核还款能力

各银行业机构要严格落实月供收入比不超过50%等政策要求,强化购房人收入证明材料审核,防范投资投机信贷风险。对于购房人提供虚假收入证明或不符合月供收入比要求的,不得放贷。对于已成年、未就业且没有固定收入的借款人,商业银行应进一步严格住房贷款条件,可相应提高借款人首付款比例。

七、严格防范投机炒房

自即日起,在我市住房限购区域内新购买的住房(含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各银行业机构要加强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管理,督促支行网点严格遵守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及自律机制确定的自律要求,不得为投机炒房行为提供贷款支持,不得违规为不具有购房资格的购房人发放住房贷款,不得违反住房贷款条件、贷款比例发放贷款,不得违反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划付商品住房预售款,对支行网点违反相关规定的,要及时纠正、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2017年4月13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市房管局市金融办

四川银监局

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

一天出炉两个重磅消息!房管新政策剑指何方?

成都市房管局喊话:“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

“主要为了贯彻落实中央‘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落实国家、省、市房地产调控工作要求。”成都市房管局表示,本次通知的出台是为了“支持刚性住房需求,强化市场监管,严格防范住房投机炒作,大力降低购房杠杆,努力防范市场风险。”

◆五大看点解读房产新政

●看点一:

银行业机构暂不予受理未在网上签约的购房贷款审查

《通知》要求,银行业机构在进行购房贷款资格审查前,应通过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系统核查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的网上签约状态,甄别房屋交易的真实性,对未在网上签约的,暂不予受理。

该规定进一步强调了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的严肃性,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购房者要通过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系统完成订购、拟定合同、已售(备案)等网上签约行为,通过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完成签订存量房买卖经纪服务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合同,并以此作为银行业机构受理购房贷款申请的基础,以防止所购房屋因未在网上签约而被抵押或再转让他人,或者出现假按揭骗取贷款等行为。

●看点二:

已成年、未就业且无固定收入的借款人或将支付更高首付款

《通知》严禁购房者通过首付贷、个人消费贷、个人经营性贷款、信用卡透支支付首付款等加大购房杠杆、变相突破住房信贷政策的行为;严格落实月供收入比不超过50%等政策要求。

如果购房人提供虚假收入证明或不符合月供收入比要求的,将不得放贷;对于已成年、未就业且没有固定收入的借款人,商业银行应进一步严格住房贷款条件,可相应提高借款人首付款比例。为防范金融风险,大力降低购房杠杆,银行业机构必须严格审核首付款资金来源和还款能力。

●看点三:

3年时间规定是为防范投机炒房行为

《通知》规定,在成都市住房限购区域内新购买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这是为何?成都市房管局表示:“该规定主要是继续从严控制投机炒房行为,严格贯彻‘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

“银行业机构不得违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划付商品住房预售款”作何理解?对此,成都市房管局解读称,目前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是银行业机构依据监管协议履行预售款监管责任,该项规定主要是为了进一步落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相关要求,确保商品住房预售资金专项用于工程建设,努力确保商品住房竣工交付使用,防止可能出现的工程烂尾,切实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看点四:

房地产开发企业捂盘惜售行为将受打击

《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有购地不建、建而不售等捂盘惜售行为;商品住房项目达到预售条件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30日内未申请预售许可或不接受预售申报价格指导的,房管部门可在1年内不受理其预售许可申请。

据了解,对于开发企业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捂盘惜售行为:已经办理预售许可证,但未在10日内将批准预售范围内的全部房源公开对外销售的;或虽对外公开销售,但故意采取畸高价格、以内部员工关联交易等方式,使公开交易难以成交变相截留房源的,房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看点五:

银行、开发商、中介合作转向信用挂钩、公开选聘

《通知》规定,各银行业机构要切实规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的合作行为,健全合作退出机制,通过成都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公开选聘房地产价格评估、经纪、咨询等中介机构开展合作。

成都市房管局解读道:该项规定主要是将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的部分业务开展与其信用水平挂钩,对信用水平低下的,限制其业务开展,从而达到净化市场的作用。公开选聘将解决银行业机构对中介机构资信度信息不对称问题,有助于银行业机构能选聘委托业务所需的良好机构。

而一旦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存在《通知》中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对开发企业,银行业机构在其整改前不得拨付后续信贷资金或增加新的授信,对中介机构,则终止与其业务合作。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存在受到有关部门和司法机构处理的,银行业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在2年内不得与其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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