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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2017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一、征收对象

中山市户籍人口,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人员。

二、征收依据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中山调查队文件《关于公布2017年中山市居民收入数据的通知》

三、征收依据条款及标准

不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生育,按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一)(二)(三)(四)项规定征收。

(一)城镇居民超生征收标准

1、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中山市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的社会抚养费。

征收标准:41613元×3倍×1方=124839元。

2、城镇居民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征收标准:41613元×3倍×1方×超生子女数。

(二)农村居民超生征收标准

1、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中山市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的社会抚养费。

征收标准:27529元×3倍×1方=82587元。

2、农村居民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征收标准:27529元×3倍×1方×超生子女数。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征收标准

1、城镇居民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对男女双方分别按中山市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

征收标准:41613元×2倍×1方=83226元。

2、农村居民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对男女双方分别按中山市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

征收标准:27529元×2倍×1方=55058元。

3、城镇居民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例第(一)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4、农村居民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例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四)其他情况

1、城镇居民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全市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征收六倍的社会抚养费。

征收标准:41613元×6倍×1方=249678元。

2、农村居民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征收六倍的社会抚养费。

征收标准:27529元×6倍×1方=165174元。

3、违法生育的城镇居民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中山市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或违法生育的农村居民本人实际上年收入高于中山市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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