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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扬州低保政策的内容

“低保”等于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即为农村低保。这是很多人都很关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2017扬州低保政策吧!

2017扬州低保政策

关于提高2015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管理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事处,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社会保障处、财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事处,生态科技新城社会事业局、财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事处:

根据省政府《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和省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6〕13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保障标准

(一)从2015年7月1日起,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月人均535元统一提高到月人均575元。宝应县、高邮市和仪征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标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省、市文件要求实施。

(二)从2015年1月1日起,对已享受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定补对象的标准由原每人每月6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700元,原在企业单位发放定期定量补助的,仍由原单位发放,调整标准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经费开支渠道不变。

二、其他事项

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抓紧测算、安排调标资金,确保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时调整到位。同时,各地要按照《关于印发<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苏民规〔2012〕 2 号、苏财社〔2012〕245号)和《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扬政民〔2014〕122号、扬财社〔2014〕56号)等文件要求,严格落实两级审核、张榜公示、民主评议、打卡发放、规范建档等制度,建立完善经济状况核对、分类施保、动态管理、就业与低保联动机等机制,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扬州市民政局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7月9日

延伸阅读

扬州低保申请指南

办理条件

凡常年居住在我市、具有本市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均有权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办理材料

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就业收入证明等有关材料;

办理流程

1、户主(或委托人)向户籍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授权低保工作部门核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且如实提供上述办理材料;

2、乡镇(街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报送县级民政部门;

3、县级民政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进行入户抽查、张榜公示,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办理地址

高邮市临泽镇人民政府

扬州市高邮市临泽镇临兴路50号

0514-84322050

高邮市高邮镇人民政府

扬州市高邮市高邮镇武安路122号

0514-84549002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审核通过,即时办理

办理费用: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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