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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保改革政策最新消息

我国社会保险事业改革发展成就举世瞩目,以下是关于我国社会保险事业改革政策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览!

我国社会保险事业改革发展成就举世瞩目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享有的要求,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建立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险制度。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障可持续性为重点,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不断完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实施全民参保计划,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持续扩大,待遇水平稳步提高,基金收支保持基本平衡,管理服务不断加强,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杰出成就。

一、社会保险制度建设更加完善

(一)养老保险制度

1.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2015年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全面部署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为积极推进此项改革工作,制定出台了《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国办发〔2015〕1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等配套文件,加强对改革的指导。各地稳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末全国参保人数达到3666万人。

2.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实现省级统筹,为进一步提高统筹层次奠定了基础。各地继续巩固省级统筹,通过进一步加大基金调剂力度,强化内控制度建设,规范经办流程和业务规程,实行数据省级集中,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增强了确保发放的能力,促进了政策的统一规范,提高了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为进一步提高统筹层次创造了条件、积累了经验。

3.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12年,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全国实现全覆盖。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将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到2015年底,全国所有县级行政区基本完成两项制度的整合,实现了制度名称、政策标准、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四统一”。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及时跟进,打通制度衔接的“梗阻”。在贯彻落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解决城镇企业职工跨省流动就业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的基础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解决了城镇职工与城乡居民两大制度的衔接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进一步完善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相关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2017年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解决了职工在机关事业和企业之间流动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问题。至此,基本形成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体系。

5.大力发展企业(职业)年金,推动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相关部门联合制定出台了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鼓励社会团体等建立企业年金的政策,并下发《关于印发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指引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92号)、《企业年金数据交换规范》(GB/T29424-2012)等文件,加强对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指导,规范基金管理和市场秩序。结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制定了《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6〕92号)及《职业年金计划备案和编码规则》(人社厅发〔2016〕168号)、《职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指引》(人社厅发〔2016〕169号)、《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流程规范》(人社厅发〔2016〕170号)、《职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规范》(人社厅发〔2016〕171号)等配套文件。随着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发展,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作用渐显。

(二)医疗保险制度

1.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取得积极进展。国务院印发《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要求通过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六统一”。目前,30个省份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整合制度进行了全面部署,统筹地区陆续出台方案并开始实施,基本医保制度公平性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特别是农村居民保障水平得到提升。

2.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2012年开始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2015年,国办印发《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所有地市启动实施,大病保险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按照精准扶贫的要求,进一步巩固完善大病保险,对贫困人口等困难人员实行精准施策,在起付线、报销比例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民发〔2017〕12号),加强两项制度政策衔接和经办协作。

3.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解决失能老年人的长期护理需求,更好地维护和保障老年人权益,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选择15个城市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探索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的社会保险制度,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及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保障。

4.保障范围逐步扩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关于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23号),进一步扩大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范围。启动药品目录调整工作,经过专家评审,2017年印发了新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西药、中成药部分共收载药品2535个,较上版目录新增339个,增幅约15%,采用排除法规定了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同步评审确定了45个拟谈判药品。

5.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整体推进。结合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全面推进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积极探索多种付费方式,目前,85%以上的统筹地区实施了医保付费总额控制,70%以上地区探索了按病种付费,还有地方探索按人头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疾病诊断相关组(DRGs)付费等支付方式,复合式的医保付费方式初步建立,医保控费作用进一步加强。

6.医疗服务监管不断加强。逐步扩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范围,到底,全国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约14.49万家,定点零售药店24.85万家,基本满足了参保人员就医购药的需求。2015年,取消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资格行政审批,同步完善协议管理,营造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鼓励和引导公平竞争。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4号),采取多项措施强化医疗行为监管,完善信息系统,全面推开医保智能监控,建立完善事前提醒、事中控制、事后审核功能,促进医疗机构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7.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结算更为顺畅。落实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在此基础上印发《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办法》(人社部发〔2015〕80号),从明确进城落户农民工参保政策、规范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保障关系转移接续中的有关权益、经办服务能力建设和落实组织实施工作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人社厅发〔2016〕94号),进一步完善了转移接续经办管理服务规定。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大力推进,目前30个省份实现了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28个省份正式接入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启动跨省异地就医持卡结算。

(三)失业保险制度

1.制定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产业结构调整、经济转型升级企业稳定职工队伍的政策措施。11月,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增强失业保险制度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的精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对在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中采取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岗补贴。2015年4月,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将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补贴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经济下行压力增大、企业面临转型升级,职工失业风险加大的情况下,发挥了失业保险预防失业、稳定就业岗位的政策导向作用。2015年-,全国向近54万户企业发放稳岗补贴364亿元,惠及职工6561万人。这项政策使企业切实感受到政府的关心和支持,提高了企业履行稳定就业岗位社会责任的积极性,有力地促进了职工岗位稳定和社会稳定。

2.降低失业保险费率。2015年2月,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4号),明确从2015年3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单位和个人缴费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4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决定从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可以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连续两次降费率,失业保险费率由3%降低到1%-1.5%,减幅超过50%。截至底,有22个省份(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失业保险费率为1.5%,10个省份失业保险费率为1%。两年累计减收失业保险费900亿元,为降低企业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做出了实实在在的贡献。2017年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的省(区、市),可以将总费率降至1%,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

(四)工伤保险制度

1.积极推进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取得显著成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进一步维护好工伤风险较高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针对建筑业生产经营和劳动用工特点,提出了工伤优先、项目参保、概算列支、一次提取、全员覆盖、前置约束等一系列创新举措。2015年,启动建筑业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计划??“同舟计划”,实现建筑业从业人员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同时建立按项目参保和优先办理工伤保险的工作机制。截至底,新开工项目参保率已达96%,建筑业参保人数1896万人,比上年增加612万人。

2.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降低工伤保险费率。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2015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要求,根据“总体降低,细化分类,健全机制”的原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和《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自2015年10月1日起,对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行调整完善,降低工伤保险费率,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调整为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政策实施一年来,减少企业缴费130余亿元。

3.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依法行政能力明显增强。以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为主线,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配套规章和相关政策,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相继颁布实施了《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社部令21号)、《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人社部令2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GB/T16180-2014)等规章和政策标准。加强依法行政,指导各地依法依规做好工伤认定工作。改进完善服务能力和水平,推进各地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

4.不断深化改革,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试点成效显著。工伤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是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体系的发展目标,必须坚持统筹协调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工伤预防试点工作扩大到了30个省份的54个统筹地区,通过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的方式,充分发挥第三方社会经济组织的作用,进一步做好工伤预防宣传、培训等工作,对提高试点地区工伤保险的社会知晓率、增强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工伤风险防范意识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试点经验为研究起草《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全面推进工伤预防工作打下了基础。工伤康复试点工作稳步推进,出台了《工伤保险职业康复操作规范》(试行)(人社部发〔2014〕88号)等规范性文件,标准进一步完善。2015年,按照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的要求,制定出台《区域性工伤康复示范平台标准(试行)》,遴选确定第一批4家区域性工伤康复示范平台,使工伤康复服务体系建设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同时,各地结合实际,大胆探索,开展了各具特色的工伤康复工作。

(五)生育保险制度

1.生育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不断扩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将机关、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及职工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一些地区还包括了灵活就业人员及农民工。规范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及标准,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实现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方便参保职工就医。

2.降低生育保险费率。为适应经济新常态、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提高基金使用效率,2015年印发《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0号),提出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支付能力超过9个月的统筹地区要将生育保险费率降低到不高于0.5%,每年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约100亿元。

3.开展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号),在邯郸等12个城市开展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试点,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

二、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

以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为目标,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各项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我国在社会保险扩大覆盖面方面取得的成就得到国际社会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11月国际社会保障协会授予中国政府“社会保障杰出成就奖”。

(一)养老保险

末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共计88777万人,比2012年末增加9980万人。其中领取待遇人员25373万人,比2012年末增加4852万人。

末全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为37930万人,比2012年末增加7503万人。其中参保职工27826万人,参保离退休人员10103万人,分别比2012年末增加4845万人和2657万人。

末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50847万人,比2012年末增加2477万人。其中实际领取待遇人员15270万人,比2012年末增加2195万人。

(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末全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为74392万人,比2012年末增加20751万人。其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为29532万人,比2012年末增加3046万人;参加城镇居民(含城乡统筹)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为44860万人,比2012年末增加17704万人。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中,参保职工21720万人,参保退休人员7812万人,分别比2012年末增加1859万人和1188万人。

(三)失业保险

末全国参加失业保险人员为18089万人,比2012年末增加2864万人。全年全国共向484万失业人员发放不同期限的失业保险金,比2012年增加94万人。末全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为230万人,比2012年末增加26万人。

(四)工伤保险

末全国参加工伤保险人员为21889万人,比2012年末增加2879万人。其中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为7510万人,比2012年末增加331万人。全年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员为196万人,比2012年增加5万人。

(五)生育保险

末全国参加生育保险人员为18451万人,比2012年末增加3022万人。全年共有914万人次享受了生育保险待遇,比2012年增加561万人次。

三、社会保险基金规模持续扩大

各项社会保险制度运行总体安全平稳。,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总收入约为53563亿元,比2012年增加22824亿元,年均增长14.9%;基金总支出约为46888亿元,比2012年增加23557亿元,年均增长19.1%。

(一)养老保险

全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达到37991亿元,比2012年增加16161亿元,年均增长14.9%;全年基金总支出34004亿元,比2012年加17292亿元,年均增长19.4%。

全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35058亿元,比2012年增加15057亿元,年均增长15.1%。其中征缴收入26768亿元,比2012年增加10301亿元,年均增长12.9%。全年基金支出31854亿元,比2012年增加16292亿元,年均增长19.6%。末基金累计结存38580亿元。

全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2933亿元,比2012年增加1104亿元,年均增长12.5%。其中个人缴费732亿元,比2012年增加111亿元,年均增长4.2%。全年基金支出2150亿元,比2012年增加1001亿元,年均增长17%。末基金累计结存5385亿元。

(二)医疗保险

全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收入13084亿元,比2012年增加6145亿元,年均增长17.2%;全年基金总支出10767亿元,比2012年增加5223亿元,年均增长18.1%。

全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10274亿元,比2012年增加4212亿元,年均增长14.1%;全年基金支出8287亿元,比2012年增加3419亿元,年均增长14.2%。末基金累计结存12972亿元(统筹基金累计结存7772亿元、个人账户积累5200亿元)。

全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2811亿元,比2012年增加1934亿元,年均增长33.8%;全年基金支出2480亿元,比2012年增加1805亿元,年均增长38.4%。末基金累计结存1993亿元。

(三)失业保险

全年失业保险基金收入1229亿元,比2012年增加90亿元,年均增长2%;全年基金支出976亿元,比2012年增加525亿元,年均增长29.1%。末基金累计结存5333亿元。

(四)工伤保险

全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737亿元,比2012年增加210亿元,年均增长8.7%;全年基金支出610亿元,比2012年增加204亿元,年均增长10.7%。末基金(不含储备金)累计结存1172亿元,储备金结存239亿元。

(五)生育保险

全年生育保险基金收入522亿元,比2012年增加218亿元,年均增长14.5%;全年基金支出531亿元,比2012年增加312亿元,年均增长24.7%。末基金累计结存676亿元。

四、社会保险待遇水平稳步提高

(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稳步提高

城镇企业参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大幅度提高。2013年至国家每年都统一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并在普遍调整的同时,注意向高龄退休人员适当倾斜。经过连续调整,全国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从2012年的1686元提高到的2362元,增长了676元,年均增长8.8%。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首次同步调整并发放到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进一步提高。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不断提高。7月国务院首次统一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从每人每月55元提高到70元;27个省级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此基础上提高了本地基础养老金标准。底,城乡居民月人均养老金达到117元,其中月人均基础养老金达到105元,基本实现5年翻一番的目标。

(二)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逐步提高

职工医疗保险和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当地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基金支付比例分别达到80%和70%左右。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普遍建立,主要支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部分地方还积极探索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水平逐步提高,由2012年的每人每年240元提高到的420元。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等困难群体个人缴费部分再给予补贴。大病保险覆盖城乡居民超过10亿人,各省大病保险政策规定的支付比例不低于50%,有效缓解了困难群体的大额医疗费用负担,受益人员的实际报销比例提高了10个百分点左右。

(三)完善失业保险金标准和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全国月平均失业保险金水平由2012年的686元提高到的1051元,增长365元,年均增长11.3%。8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1835号),根据CPI指数变化,按照规定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四)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大幅提高

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达到62.4万元,比2012年(43.6万元)提高了18.8万元,年均增长9.4%。

(五)生育保险待遇水平继续提高

近年“两孩”政策的出台,使得越来越多的育龄妇女享受到了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生育待遇水平达到15385元,比2012年(11287元)增加了4098元,年均增长8.1%。

五、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不断加强

(一)基金监管制度建设步伐加快

国务院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国发〔2015〕48号),开辟了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新渠道。出台了《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4个配套文件,实现了职业年金基金制度化规范化管理。配合全国人大出台刑法第266条解释,为打击和震慑社会保险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力法律武器,实现了社保欺诈入刑的突破。相继制定实施加强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管的意见、社会监督试点意见、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等政策和规范性文件。指导地方制定出台基金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监督检查执法规程和社会监督举报奖励办法等。

(二)监管体系逐步健全

完善专项监督检查机制,每年选择1-2个重点组织开展专项检查,2012年以来相继开展了工伤、养老、社保基金管理、企业职工退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控等系列专项检查,有力维护了基金安全,促进了规范管理和政策完善。建立健全社保欺诈查处和移送机制,出台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管理办法。推进“行刑衔接”,建立健全社保欺诈查处和防范联席会议制度,构建起基金监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制度化、常态化和长效化衔接机制。推进监管系统联网应用,探索非现场与现场监督相结合,提高监督效能。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试点,加强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社会监督员队伍、专家人才库和相关服务机构行业协会“4支队伍”建设。健全部门监督执法协作机制,加强与审计、财政、卫生计生、金融监管等部门的配合,形成合力共同维护基金安全。

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指导各地规范养老保险费率调整和参保缴费政策,加大收支管理力度。同时加大社保待遇领取核查和稽核工作力度,2012-,全国实地稽核五项社会保险共查出少缴社会保险费153亿元,补缴到账144亿元;查出冒领社会保险待遇金额7.6亿元,冒领追回到账7.1亿元;稽核查出大量违规行为,涉及多家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违规金额21.3亿元,追回金额20.7亿元(含罚金)。

(三)投资运营顺利启动

落实投资办法,积极推动地方养老基金投资运营。明确社保基金会作为养老基金投资受托机构身份,印发《关于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83号)和保底收益、不保底收益两个版本的委托投资合同。核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款银行范围,开展托管机构和投资管理机构评审。制定投资策略,科学设计投资产品,加强风险管理,确保投资运营工作顺利启动。截至2017年1月底,首批7个省份已与社保基金会签订合同,委托总金额约为3600亿元。

(四)年金市场不断规范

适应资本市场发展,印发《关于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23号)、《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24号)、《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进行股权和优先股投资试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64号)等文件,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股指期货纳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开展企业年金投资股权和优先股试点,允许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发行养老金产品。截至末,共发行养老金产品400个。末,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数76298个,比2012年末增加21561个;参保人数2325万人,比2012年末增加478万人;末积累基金11075亿元。

(五)社保基金投资监管不断加强

推动监管立法,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出台《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并抓好落实。根据资本市场发展情况,进一步完善投资政策,扩大投资范围,调整投资比例,丰富投资产品,为基金保值增值开辟渠道。印发基金直接股权投资管理办法和完善信托投资担保方式等政策性文件,进一步规范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

六、社保经办服务水平不断提升

(一)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持续推进

全国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200万人次,较2012年增加85.3万人次,增长74.4%;2012年以来累计办理860万人次,转移资金达到1717亿元。截至末,全国累计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55万人次,转移资金23.5亿元。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190万人次,比2012年增加100万人次;2012年以来累计转移接续763万人次。

(二)创新社保经办管理,提高精细管理便捷服务水平

整合政府部门数据资源,推进互联网与社会保险经办深度融合。以开展全民参保计划和全国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协助认证、“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为契机,主动打破目前公共服务部门之间数据不通、信息不畅形成的“信息孤岛”情况,积极推动数据共享和互联互通,推动社保经办业务与“互联网+”技术深度融合,推动服务向移动终端、自助终端延伸。

(三)社会保险标准化工作提质增速

积极推进标准的制定与宣传贯彻工作,细化服务标准和流程,积极倡导“标准化+”服务。2012年首批颁布2项社会保险国家和行业标准,截至底已颁布17项国家和行业标准。56个市县作为社会保险标准化“先行城市”已启动建设,社保经办服务标准化体系进一步健全。

(四)构建全方位一体化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体系

以经办服务标准化不断推进电子社保示范城市建设工作,探索“综合柜员制”模式,推行网上办事大厅与经办服务大厅一体化、业务财务与档案管理一体化、查询咨询服务多样化。异地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已全面实现网上协助认证目标,并将认证范围由城镇职工逐步扩展到城乡居民。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规范化管理成效显著,全国市县两级社保机构规范管理达标率达到93%和86%。

(五)积极贯彻国务院“放管服”决策部署

以落实“五证合一”商事制度改革为契机,进一步简化和优化了社会保险登记流程,起到了群众少跑腿和减轻经办机构事务性负担的双赢效果。2015年在全国范围内启动全面取消“两定资格审查”,定点医药机构确认由原来的行政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后再与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两步走”转变为仅由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一步走”,提高了管理效率。

七、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不断推进

(一)支撑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各项任务

配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组织研发全国统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应用软件,截至底,全国已有30个省份上线系统。根据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求,指导各地建设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目前全国32个省、区、市均已完成系统整合。

(二)建设完善部级异地业务系统

加快推动异地就医系统建设。底,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正式上线,为跨省异地就医费用结算工作奠定了关键的基础。拓展社保关系转移系统功能,提供跨地区、跨制度的电子化社保转移业务平台。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逐步扩展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及城乡养老保险跨制度衔接。截至底,全国31个省份入网,年业务量近百万笔。所有省份接入异地待遇资格认证系统,支持跨省和省内异地协助认证办理。累计完成200多万人次的资格认证工作。进一步拓展人脸识别自助认证功能,支持参保人足不出户完成认证。

(三)提供精确化管理辅助手段

组织建设全民参保登记系统,推动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实施。医疗服务智能监控系统全面应用,截至,全国381个市级统筹地区中275个已开展智能监控工作,覆盖率72%。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系统支持各级社保基金非现场监督工作,已在全国28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用,覆盖率接近91%。针对重复领取待遇、冒领死亡人员待遇等问题,建设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待遇状态比对查询系统,支持各地待遇发放前先行核查,截至底,31个省份已入网,年比对核查超过3千万人次。

(四)大力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加快社会保障卡发行应用和管理服务。截至底,全国社会保障卡持卡人数达到9.72亿人,社会保障卡在身份识别、缴费、领取待遇、医保结算、信息查询等方面得到广泛应用,全国102项社会保障卡应用目录平均开通率超过80%。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大力推进公共服务信息化建设。截至“十二五”末,90%以上的省级和77%的地市级人社部门开通网上服务,全国104个移动应用,共部署2.25万台自助终端。12333电话咨询服务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群众提供服务的重要窗口,截至底,已实现地市覆盖,全国咨询员达4000多人,全年接听群众来电总量达到8326万人次。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存在分量之和与总量不等、基期数与增加数之和与报告期数不等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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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层面:落实精准扶贫。精准扶贫是粗放扶贫的对称,是指针对不同贫困区域环境、不同贫困农户状况,运用科学有效程序对扶贫对象实施精确识别、精确帮扶、精确管理的治贫方式。一般来说,精准扶贫主要是就贫困居民而言的。谁贫困,就扶持谁。我国扶贫开发始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通过近30多年的不懈努力,已经帮助约7亿多人脱贫,成为全球首个实现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贫困人口减半的国家,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

但是,目前全国仍有5000多万人没有脱贫(年人均纯收入2800元以下的属于贫困人口)。现在距2020年还有4年的时间,要确保5000多万人全部如期脱贫,每年至少要减贫1200万人。1月,*在云南考察时指出:“扶贫开发是我们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点工作,是最艰巨的任务。现在距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只有五、六年时间了,时不我待,扶贫开发要增强紧迫感,真抓实干,不能光喊口号,决不能让困难地区和困难群众掉队。”

落实精准扶贫“对象要精准、项目安排要精准、资金使用要精准、措施到位要精准、因村派人要精准、脱贫成效要精准”,最是能体现中国建设“公平”社会的要义,消除贫困、改善民生、实现共同富裕,是人类理想社会的本质要求;没有农村的小康,特别是没有贫困地区的小康,就没有可能全面建成中国的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换言之,精准扶贫,精准帮扶脱贫是一个必须完成的“死”任务。

,城市和乡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有关部门颁布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对企业职工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待遇衔接作出了规定,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统筹的格局基本形成,基本养老保险实现制度全覆盖;全民医疗保险制度体系逐步健全,建立起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开展了城乡一体化医保管理服务。

同时,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国务院颁布刊发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为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群众提供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社会福利制度体系不断完善,保基本为原则,逐步健全了面向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各项福利保障政策,鼓励支持社会各界开展慈善捐赠和志愿帮扶。

,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为形成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进行顶层设计。力争使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人数在2017年达到9亿人,到2020年达到10亿人左右,把覆盖率提高到95%(2020年人口预计约14.3亿)。同时,巩固全民医保成果,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基本覆盖职业群体。

1月1日起,在中国实施了30多年的独生子女政策正式宣告终结。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经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改后的计生法从1月1日起施行,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中国步入“全面两孩”时代,对中国人的家庭生活,中国的人口结构,以及经济社会的影响,不可谓不深远。

1月1日起,《居住证暂行条例》开始施行,我国将彻底告别“暂住证”时代。居住证制度关乎亿万流动人口的切身利益。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同时享有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根据“国家版”居住证制度,居住证持有人已能够享受接近居住地户籍居民的服务和待遇。尤其是在广大流动人口十分关注的子女教育问题上,“国家版”居住证明确作出了政策安排。

1月1日起,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开始施行,明确提出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规定了地方政府对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负责、环境保护部对省级政府实行考核、未达标城市政府应当编制限期达标规划、上级环保部门对未完成任务的下级政府负责人,实行约谈和区域限批等一系列制度措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全面转向以质量改善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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