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政策

巢湖户口迁移需要什么材料及巢湖落户政策规定

发布时间:2024-01-10 13:25:20 思而思学网

巢湖市及建制镇落户不再设“工作年限”条件

将全面放宽巢湖市和建制镇落户条件,取消了2013年户改对合法稳定职业及参加社会保险达到1年的限制。

根据《实施意见》,在巢湖市区、县人民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居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租赁房屋的,户口登记在集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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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学历人才可“直接落户”

对于高层次人才、专业技能人员,合肥市落户政策则更加宽松。根据《实施意见》,凡在合肥就业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可自主选择落户地直接办理。

同时,对于普通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中等职业毕业生等,可在就业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等,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人口。

在合肥就业的人员,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在市级以上体育运动比赛或职业技能竞赛取得成绩前三名,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或者为其他紧缺人才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等,可在就业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同时,合肥还鼓励投资创业人员落户。在合肥投资兴办实业或者自主创业,有合法稳定的办公经营场所并依法纳税,投资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等,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不为“超生”人员落户设置前置条件

根据《实施意见》,合肥还将进一步放宽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户口迁移条件。居民家庭共同居住生活的夫妻、未成年子女等,可办理户口投靠。

父母投靠子女者,如果符合合肥落户政策的户口迁入人员、通过购买等获得商品住宅房,按照有关规定也可办理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移。

另外,公民计划外生育子女也能够顺利落户,《实施意见》中明确,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不得自行设置前置条件;其他未落常住户口人员,经调查核实,可办理登记常住户口。

落户后享受同等“市民待遇”

根据《实施意见》,不管是专业技术人才,还是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合肥之后都将享受到同等的“市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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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和省属驻六安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皖政〔2015〕53号)精神,积极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我市市辖区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因地制宜,立足基本市情,充分考虑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科学合理设定户口迁移条件。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

——坚持规范有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坚持统筹配套,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发展目标。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优化城镇布局,加快推进我市城镇建设,积极引导人口向城镇、重点开发区域转移。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争取完成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四)全面放开市辖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落户限制。

在市辖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对合法稳定住所是租赁房屋的迁移人员,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立集体户口,进行统一登记管理。

继续落实人才落户政策。在我市就业的人员,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以及具有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者为其他紧缺人才的,准予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在就业地落户。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技术工人、留学回国人员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上述人员凡自愿在我市工作的,不受其就(创)业地或实际居住地户口迁移条件限制。

(五)认真落实集体土地上落户政策。农村集体土地上落户的,必须符合《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版)》规定的情形。

(六)妥善解决户口管理中的重点问题。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户籍管理规定,全面做好并解决以下几类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一是对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子女,公安部门依据公安部和省公安厅相关规定办理落户,并及时通报当地卫生计生部门;二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发放,建立《出生医学证明》核查鉴定机制,对于《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签发人违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要严格责任追究;公安部门要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查验,严厉打击伪造、变造《出生医学证明》以及买卖、使用伪假《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三是对于其他情况的无户口人员,公安部门经调查核实后,按照公安部和省公安厅的相关规定,妥善解决落户问题。

三、创新和规范人口管理

(七)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户口登记不再标注户口性质,不再出具关于户口性质的证明。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八)落实居住证制度。认真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和《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省政府令第244号),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按照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依法履行公民义务。

(九)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完善人口统计工作机制,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建立和完善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市级人口基础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十)扎实做好户口管理基础工作。公安机关要严格落实公民如实申报户口和责任追究制度,认真开展户口清理整顿工作,严肃查处涉及虚假户口的案(事)件,严厉打击户口登记管理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彻底纠正户口管理“重、漏、错、假”问题,确保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为全面深化改革,建设社会诚信体系打下坚实基础。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出台配套政策,依据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为涉及纠正“重、漏、错、假”户口的公民及时更新有关信息或换领新的证照,确保他们能够正常参与社会活动和公共事务。

四、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十一)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加快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十二)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实现卫生计生基本服务均等化。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加快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新农合整合,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落实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做好参保人员跨制度衔接,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十三)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力均衡力度,保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健全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成本分担机制。各级政府承担农业转移人口在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性住房以及市政设施等方面的基本公共服务成本投入。企业严格落实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制度,积极开展农民工技能培训并增加培训投入,依法为农民工缴纳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提供多种形式的住房保障。农民工承担参加城镇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就业培训成本中的个人支出部分。

五、强化工作保障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户籍制度改革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清做好此项工作的重大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按照改革任务分工及进度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将户籍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为保障户籍制度改革顺利进行,市政府成立“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十五)加强协调配合。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委、市农委、市卫计委、市文广新局、市法制办、市残联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教育、社会保障、养老、就业、住房保障、文化、卫生计生、体育、残疾人等方面的配套政策,落实经费保障,并对已出台的与户籍挂钩的政策进行清理,做好政策衔接,防止引发不稳定问题。

(十六)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深入宣传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政策。大力宣传各地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十七)强化督导检查。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政府督查室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有关单位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户籍制度改革政策措施的指导和监督,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确保户籍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相关部门尽快制定配套措施及实施细则。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区(县)、有关部门要及时将执行本意见的情况报告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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