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决策部署,推进我省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改善和提高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生活水平,决定自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具有辽宁省户籍的低保和低保边缘户家庭中本人无经济收入的重度(一、二级)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城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已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救助制度的市、县(市、区),超出补贴范围或高于此标准的,可按原范围和标准执行。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具有辽宁省户籍的重度一级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已实施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市、县(市、区),超出补贴范围或高于此标准的,可按原范围和标准执行。
三、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辽宁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或《辽宁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等有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二)初审和审核。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后,将申请人的情况在居(村)民委员会公示栏公示5天,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报县(市、区)残联审核。县(市、区)残联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三)审批。县(市、区)残联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将有关材料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办理补贴发放手续;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通知审核部门和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四、资金来源、管理及发放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承担,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县级财政部门要对补贴资金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办理。
(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按季度直接发放给残疾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作为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专项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新申请享受补贴待遇的残疾人员补贴金自下一季度起计算并开始发放。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扩展发放对象范围。
(四)各级财政、民政、残联部门要于每年9月底前,将本地区的当年发放人数、资金发放情况和下一年度拟发放人数及所需资金情况等,上报上一级财政、民政、残联部门。省民政厅、省残联每年依据实际情况,共同确定并向省财政厅申报下一年度的项目资金预算。
五、停发补贴金
已经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被停发补贴金:
(一)因医学治疗或康复训练后残疾程度减轻,达不到残疾标准的;
(二)死亡或户口迁出本省的。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以下简称“两项补贴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和落实工作责任。要积极加强政策宣传,把党和政府的惠民举措传递到广大残疾人心里。
(二)抓好制度衔接。做好“两项补贴制度”与其他相关制度的衔接,做到统筹协调。同时建立完善补贴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动态调整联动机制。
(三)加强工作协作。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实行政府领导下的部门负责制,要建立上下联动、部门互动的工作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精心组织,确保“两项补贴制度”的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安排所需补贴资金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各级残联要加强残疾人残情鉴定和残疾等级评定工作的管理,维护残疾人保障政策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四)加强动态管理。省、市残联负责对县(市、区)残联的审核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每年全面检查一次。省、市民政部门负责对县(市、区)民政部门的审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每年全面检查一次。省、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和残联要建立“两项补贴制度”管理信息数据库,加强对补贴审核、审批、发放等工作的动态管理。县(市、区)民政、残联部门要及时录入和更新管理信息数据,并按照规定和程序及时办理发放或停发手续。县(市、区)民政、残联部门要建立健全补贴对象管理档案,加强档案管理,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各级财政、民政、残联部门对虚报冒领等骗取补贴金的行为,一经发现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