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政策

盐城残疾人补贴政策及补贴最新标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和《江苏省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16〕15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切实保障和改善残疾人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以下简称两项补贴),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部署要求,以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为目标,以残疾人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需求为导向,立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科学合理确定补贴标准,逐步提高补贴水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应补尽补、应退尽退”等原则,做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救助制度有效衔接,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不断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二、补贴对象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

具有盐城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证),且符合以下条件的残疾人,可以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低保家庭内的残疾人;

2.低保家庭外的无固定收入的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

3.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的特殊困难残疾人。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

具有盐城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证、残疾等级为一、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的重度残疾人。

以上两项补贴,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将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纳入补贴范围,并逐步扩大到其他低收入、非重度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

三、补贴标准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

1.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当地低保标准35%发放,低保家庭内的非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当地低保标准25%发放;

2.低保家庭外的无固定收入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低保标准100%发放,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不低于低保标准60%发放。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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