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残疾人两项补贴指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自2019年1月1日起,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40元;自2020年1月1日起,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生活补贴标准,市内三区残疾人,一级残疾每人每月375元;二级残疾每人每月294元;三、四级残疾每人每月193元。
一、青岛残疾人护理补贴
㈠护理补贴对象范围
具有我市常住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视力、肢体、听力、言语、多重残疾人。
㈡护理补贴发放标准
自2018年1月1日起,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自2019年1月1日起,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40元;自2020年1月1日起,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
二、残疾人生活补贴
㈠青岛市内三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范围和对象
具有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常住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月人均收入符合城市低保边缘(在低保标准至低保标准上浮50%)家庭条件的残疾人,均可享受生活补助。
㈡青岛市内三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标准
符合低保边缘家庭条件的市内三区残疾人,按照一级残疾每人每月375元;二级残疾每人每月294元;三、四级残疾每人每月193元的标准发放困难生活补助(以上标准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
㈢青岛市内三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的认定程序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按照个人申请、社区居委会入户调查、社区公示、街道认定、区残联复核的程序进实施。
三、有关政策衔接
(一)养老方面的补贴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及省有关政策规定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护理补贴,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择高申领,不重复领取。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及省有关政策规定的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高龄津贴、“三无”和困难老年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补贴,因与残疾人两项补贴范围、目的不一致,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重复享受。
(二)离休方面的补贴
依据《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53号)第五条规定建立制度并发放的离休老干部护理费,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择高享受。
(三)其他有关政策的衔接
1.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优抚对象,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可享受护理补贴。
2.1-4级伤残军人,不享受护理补贴。其他伤残军人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领条件的,可享受护理补贴。
3.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机构)内养育的儿童不享受护理补贴。
4.企业自主发放的生活补贴(津贴)及护理补贴(津贴),不影响残疾人护理补贴的申领。
5. 已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享受托养服务政策的残疾人,不享受护理补贴。
四、补贴发放时间安排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应按季度发放,发放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应在户籍所在地申领护理补贴,并由其户籍所在地的申请受理部门进行护理补贴资格审定工作。经审定合格的残疾人,其护理补贴发放认定时间从申请人向受理部门递交申请材料的当月起算。因申请人申报不及时导致的补贴漏发情况,受理部门可追溯申请人的补贴发放认定时间,并据实补发申请人本年度内的护理补贴,申请人其他年度内的护理补贴不再另行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