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

济宁生育保险报销指南相关政策

为了方便大家进行生育保险报销,今天小编就准备了济宁生育保险报销指南,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济宁生育保险怎么报销

在市直生育定点医院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申领生育保险津贴应提交的材料:

市直生育定点医院:

1.第一人民医院2.医学院附属医院3.市中医院4.市妇女儿童医院5.市第二人民医院6.任城区人民医院7.市中区妇幼保健院8.山推医院9.鲁抗医院10.交通医院11.众和医院12.协和医院

1、在市直生育定点医院生育的应提供以下材料:本人身份证、结婚证、生育证(一胎提供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以上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生育保险津贴申领表(济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网站下载)、单位停发工资证明、出院记录、出院结算单。

2、在市直生育定点医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应提供以下材料:本人身份证、结婚证、生育证(一胎提供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以上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生育保险津贴申领表(济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网站下载)、单位停发工资证明、报销结算单、计生部门的终止妊娠证明、原始病历、诊断证明。

3、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报销条件的,其生育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在职工所选择的生育定点医院进行即时联网结算。已通过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等其他渠道结算生育医疗费用的,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男职工无生育津贴。

在县(市、区)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申领生育医疗费及津贴应提交的材料:

在县(市、区)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选择当地医保定点医院。

1、在县(市、区)医保定点医院生育的应提供以下材料:本人身份证、结婚证、生育证(一胎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医保证或社保卡以上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生育保险津贴申领表(济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网站下载)、单位停发工资证明、住院成套病历、住院费用清单、住院发票原件、产前检查发票原件。

2、在县(市、区)医保定点医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应提供以下材料:本人身份证、结婚证、生育证(一胎提供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医保证或社保卡以上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生育保险津贴申领表(济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网站下载)、单位停发工资证明、发票原件、计生部门的终止妊娠证明、原始病历、诊断证明、住院费用清单。

3、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报销条件的,在县(市、区)医保定点医院生育的,按照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报销生育医疗费,无生育津贴。

应提供以下材料:双方身份证、结婚证、生育证(一胎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医保证或社保卡以上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住院成套病历、住院费用清单、住院发票原件、产前检查发票原件,女方无工作证明(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开具)。

异地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报销生育医疗费及申领津贴应提交的材料:

职工异地生育前需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济宁市职工生育保险异地生育申请表》,进行异地生育备案。因急诊等特殊情况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协议医疗机构生育的,需在五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告知备案,未经审批异地生育,所发生的各类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所需材料:本人身份证、结婚证、生育证(一胎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医保证或社保卡以上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生育保险津贴申领表、《济宁市职工生育保险异地生育申请表》(济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网站下载)、单位停发工资证明、住院成套病历、住院费用清单、住院发票原件、产前检查发票原件。

职工异地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需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济宁市职工生育保险异地生育申请表》,进行备案。因急诊等特殊情况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需在五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告知备案。未经审批,所发生的各类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其他需要材料同县市区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二、济宁生育保险报销材料

正常生育的应提供以下材料:本人身份证、结婚证、生育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等以上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出院记录、出院结算单、单位停发工资证明;难产的除应提供正常生育所需审核材料外另需提供医院有关诊断证明;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应提供以下材料:本人身份证、生育证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出院结算单、手术证明、门诊病历或入院记录。

三、济宁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1.市属单位参保女职工怀孕检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选择一所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生育险服务协议的定点医院作为本人的服务机构

2.职工生育时在定点医院进行电子备案,孕期检查医疗费、分娩医疗费或计划生育手术费额标准在职工所选择的定点医院进行结算

3.参保单位在职工生育后6个月内到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生育险经办窗口办理生育津贴申领业务。

济宁生育保险办理地点

济宁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

地址:济宁市红星中路36号

电话:0537-2937915

济宁市中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

地址:济宁市建设路34号

电话:0537-2316148

济宁市任城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

地址:济宁市共青团路54号

电话:0537-3161108

四、济宁生育保险报销多少钱

参保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服务设施目录》和《济宁市生育保险怀孕检查基本项目》(济人社发[2012]28号)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联网即时结算。

(一)产前检查、分娩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职工个人不负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以下标准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医疗费用结算:孕期检查定额标准为1000元/人次,在一、二、三级医院分娩的医疗费定额标准分别为2000元、2500元和3100元/人次,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医疗费定额标准为180元/人次,流产术、引产术和绝育手续费定额标准为500元/人次。

(二)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按前项支付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三)参保职工患妊娠期并发症、分娩并发症、产后并发症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按照《济宁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单病种及最高限额标准》(济劳社[2009]56号)规定执行。

(四)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到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生育保险医疗费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结算;低于生育保险医疗费定额标准的,据实结算。

(五)生育职工要求提供特殊医疗服务(含自行要求增加检查内容、未有剖腹产指征本人要求剖腹产手术等),相关费用由职工个人支付。

延伸阅读:

一、济宁生育保险如何发放

1、生育津贴支付标准和产假天数标准

女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标准: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

2、生育津贴的支付

生育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参保职工应于分娩或流、引产出院后6个月内,由参保单位或本人持单位停发工资证明及有关材料,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参保职工对生育津贴支付数额如有疑议,应在60天内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复查申请,逾期不予办理。

二、济宁生育保险报销比例

参保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服务设施目录》和《济宁市生育保险怀孕检查基本项目》(济人社发[2012]28号)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联网即时结算。

(一)产前检查、分娩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职工个人不负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以下标准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医疗费用结算:孕期检查定额标准为1000元/人次,在一、二、三级医院分娩的医疗费定额标准分别为2000元、2500元和3100元/人次,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医疗费定额标准为180元/人次,流产术、引产术和绝育手续费定额标准为500元/人次。

(二)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按前项支付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三)参保职工患妊娠期并发症、分娩并发症、产后并发症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按照《济宁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单病种及最高限额标准》(济劳社[2009]56号)规定执行。

(四)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到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生育保险医疗费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结算;低于生育保险医疗费定额标准的,据实结算。

(五)生育职工要求提供特殊医疗服务(含自行要求增加检查内容、未有剖腹产指征本人要求剖腹产手术等),相关费用由职工个人支付。

三、济宁生育保险怎么办理

1、济宁市属单位参保女职工怀孕检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选择一所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生育保险服务协议的定点医院(参见济人社字〔2012〕129号文件附件)作为本人的服务机构,职工所选择的怀孕检查定点医院同时做为本人的生育服务机构,原则上不可另行选择。因特殊原因确须更改生育服务机构的,须经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实施。

2、职工生育时在定点医院进行电子备案,孕期检查医疗费、分娩医疗费或计划生育手术费按照《关于公布生育医疗费定额标准加强生育保险管理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人社字〔2012〕129号)中规定的定额标准在职工所选择的定点医院进行结算。

3、用人单位或个人在职工生育后180日内到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生育保险经办窗口办理生育津贴申领业务。

注意事项:

1、职工异地生育前需向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因急诊等特殊情况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协议医疗机构生育的,需在五日内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告知备案,未经审批异地生育,所发生的生育各类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2、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的,应提供女方无工作证明(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出具),出院记录、出院结算单、本人身份证、结婚证、生育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在职工所选择的定点医院进行结算,已通过新农合等其他渠道结算生育医疗费用的,生育保险基金不再重复支付。产前检查费(不含治疗费,药费、新生儿费用等)在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领。

四、济宁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险并于生育前按时为职工连续足额缴纳生育险费12个月。

3.参保职工怀孕时已连续足额缴纳生育险费2个月以上的,怀孕检查(不含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的检查)、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险基金支付;分娩时已连续足额缴纳生育险费1年(不含补缴时间)以上的,生育险待遇由生育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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