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

佳木斯市生育保险报销流程比例,佳木斯市生育保险产前产后

佳木斯市生育保险产前产后攻略

一、佳木斯生育保险怎么报销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佳木斯再生育的政策规定: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对符合再生育的条件做了明确的规定:

依法结婚的夫妻,已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1)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定居的;

(2)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3)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或者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4)经市(行署)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病残儿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

(5)特殊情况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少数民族也应当实行计划生育:

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以及夫妻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族的,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夫妻双方均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族的,依法生育二个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夫妻一方经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患有不孕(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恢复生育能力的,可以生育一胎子女。

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生育二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再婚夫妻的一方因再婚再生育过子女的,不得再生育。

在小城镇建设中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夫妻,可以在二年以内适用农村居民的生育规定。

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由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女方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对再生育的申请,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结婚生育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收养子女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收养手续,没有收养手续而私自收养子女的,按照违法生育处理。遗弃子女的,不得再生育。

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非因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不得再生育。

二、佳木斯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佳木斯市13年平均月工资3350元。

缴存基数:城市2013年平均月工资标准75%或300%

缴存比例:0.9%

缴存金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

22.1元=335075%0.9%

90.5元=3350300%0.9%

佳木斯市参保对象需缴费的金额:22.1元或90.5元/每月。

缴费方式:

由单位负责缴交生育费用(员工个人无需缴交生育保险费用),单位一般通过账户转账渠道进行缴交。

如何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

(1)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填报《医疗保险登记表》。

(2)须提供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

(3)法人身份证、上年度财务报表。

(4)职工名册、工资表等相关资料,审批后方可参保。

三、佳木斯生育保险报销材料

分娩的:

1、《结婚证》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2、《生育服务证原件》(外地户口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最好提供北京的生育服务证,如果不能提供,则需要提供外地正规的生育服务证)一份、复印件两份

3、《出生医学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4、《医疗蓝本》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5、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6、所有医院的单据原件

7、《生育报销审批表》两份,加盖公章

8、《生表一》两份,男方女方单位均加盖公章

9、《生表二》两份,加盖公章

10、《生育报销汇总表》一份,加盖公章。

计划生育的:

1、《结婚证》原件、复印件两份

2、《医疗蓝本》原件、复印件两份

3、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人工流产的需注明孕几周)原件、复印件两份

4、所有医院的单据原件

5、《生育报销审批表》两份,加盖公章

6、《生表一》两份,加盖公章

7、《生表二》两份,加盖公章。

四、佳木斯生育保险待遇

1、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

补偿标准为: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2、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

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3、一次性生育补贴

原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

一次性生育补贴: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一胎时,可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补贴。

4、职工产假津贴

生育津贴补偿到单位,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奖金及福利费由单位照发。

5、计划生育手术费

包括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

职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按以下规定休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二日,七日内不安排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结扎输精管、输卵管的,休假二十日;

(3)终止妊娠的,根据不同情况休假十五至四十日;

(4)落实其他避孕节育措施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医师意见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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