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女职工劳动权益,依法保护女职工在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浙江出台了《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6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对女职工的生育假、痛经假以及用工单位对女性的招聘政策都做出了调整。女职工可以享受哪些福利呢?
《办法》强调: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在劳动报酬方面,用人单位要实行男女同工同酬。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用人单位在招录人员、安排岗位或裁减人员时,不得歧视妇女。
用人单位:
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结婚、限制生育或者缩减产假等损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内容。
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限制其晋级、予以辞退、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除女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外,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
二孩放开后,关注产假的女性职工越来越多了,产假怎么休?从什么时候开始算?依然是职场中“准妈妈”关注的焦点。在原《办法》中,女职工正常分娩的,其产假不少于90天。新《办法》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后享受产假98天。
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其劳动时间;
实行劳动定额的,适当减少其劳动量;
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予以减轻其劳动量或者暂时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个小时的休息时间,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除怀孕之外,经期的女职工也享有福利哟~
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
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经医疗机构证明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1至2天的带薪休息。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保护:
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增加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
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实行劳动定额的,适当减少其劳动量;
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同时,单位应当结合其劳动生产特点,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在处理女职工性骚扰申诉时,需依法保护女职工的个人隐私。
当单位违反以上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时,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