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6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女性撑起强有力的保护伞。
新《办法》结合浙江实际,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范围、劳动保护内容、特殊期间待遇以及用人单位义务等方面作了细化规定,措施更加具体,更具有可操作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任大了,要帮广大妇女解决平等就业问题,完善、落实生育保险政策。
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招聘、裁员等等都不得歧视妇女。签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时,用人单位与女职工不能有限制结婚、生育和缩减产假的约定。
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这是劳动者一方和单位行政方签订的专项合同,合同里要明确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女职工一年一次的妇科常见病检查、女职工心理健康辅导等等,内容有很多,具体看协商,如果协商够给力,你的福利、待遇……总之,你懂的!
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怀孕7个月以上的亲们,你们每天至少有一个小时的带薪休息,而且用人单位不能额外增加你的工作量。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产假再增加30天。
作为上班族,参加了生育保险,就能领到生育保险支付的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也不用担心,用人单位会按照产前工资标准发放;
符合计生规定的妇女可以向市、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生育补助。此外,未就业妇女的配偶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未就业妇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刚刚脱离宝宝的新妈妈们,上班总有很多尴尬,新《办法》来帮忙。女职工人数较多的用人单位,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要建立起来。还有,女厕厕位比例要增加。
万一碰上职场不公待遇咋整呢?
您可以依法向人社、安监、卫计委以及工会、妇联投诉、举报、申诉!还能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