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社保局发布的《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生育保险部分待遇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调整后的生育保险待遇增加了产假天数。如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由目前的42天产假增加到75天。
《意见稿》主要调整生育保险的部分产假天数和产前检查待遇标准,增加了部分参保人的产假天数。调整后,参保人的产假天数更加明确。
其中,参保人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由现行的15天产假调整为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由现行的42天产假调整为75天产假。
参保人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医疗机构根据参保人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产假天数意见。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按规定核付生育津贴;医疗机构未明确具体产假天数或产假天数意见低于15天的,按15天执行;产假天数意见大于30天的,按30天执行。
此外,根据相关规定,女职工生育还享受产假: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产前检查结算标准提至1200元
《意见稿》提高了产前检查结算标准。将市内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结算标准从1050元调整至1200元,进一步提高了需回社保局办理产前检查报销结算标准的上限。
但社保局工作人员也提醒,已办理就医确认的参保人,其在定点医院产检现场结算且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仍可享受100%报销。
分娩住院和计划生育手术项目仍按照广东省和东莞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
市内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娩住院的结算标准为3800元;
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标准则为4800元;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市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200元;
流产术市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500元;
引产术市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1700元;
输精管结扎术市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550元;
输卵管结扎术市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1000元;
输精管复通术市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3000元;
输卵管复通术市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