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

最新眉山市稳岗补贴政策通知

稳岗补贴政策有利于保证就业,是惠民好政策,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眉山市稳岗补贴政策吧!

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级有关部门,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为在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中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激励企业承担稳定就业的社会责任,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4〕36号)精神,现将我市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以下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

(一)实施兼并重组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企业兼并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4〕91号)等规定,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并使企业经营管理控制权发生转移,包括实施兼并、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经济行为的企业。

(二)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省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10号)等规定,淘汰过剩产能的企业。

(三)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12〕12号)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

二、基本条件

(一)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规范。

(二)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按规定积极推进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和淘汰落后产能等工作;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三、资金使用

各地对符合上述政策范围和基本条件的企业,在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和淘汰落后产能等工作期间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的相关支出。

同一年度内,企业享受的稳岗补贴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稳岗补贴政策按国家规定执行到2020年底。

四、实施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6月30日前可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稳岗补贴,并提供《四川省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报审核表》(附件2)、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行政部门出具的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的证明材料各一式三份。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同一年度内书面申请一次稳岗补贴;符合条件的,可在2015年6月30日前一并提出申请。

(二)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企业申请稳岗补贴的条件和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于7月15日前统一将企业申报材料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发改、经信等行业主管部门组成审定小组,于7月30日前按规定对企业类型进行认定后,对申请稳岗补贴企业的基本条件、补贴金额进行审定。

(三)审定小组确定辖区内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金额后,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和企业内公示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的,各区(县)应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填报《眉山市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审定备案表》(附件1)并附企业申报材料各一份,于8月10日前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全市审定的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并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将全市所需补贴资金划拨到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再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及时划拨到各区(县)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各区(县)收到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及时将补贴资金一次性划入企业账户。市本级的申报企业,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及时将补贴资金一次性划入企业账户。

(六)申报企业收到补贴资金后,应严格按照本文规定使用补贴资金,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同时,企业应在11月30日前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补贴资金落实情况和职工队伍稳定情况。未报送的,下一年度不得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补贴。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是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过程中一项重要政策,各区(县)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审定小组,认真做好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改、经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严格把关,及时兑现政策,并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维护社会稳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对各区(县)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和企业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适时进行监督检查。

(二)加强基金监管。各地要在确保按时足额兑现各项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统筹考虑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按照“突出重点、总量控制、严格把握、动态管理”的原则,将稳岗补贴支出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合理制定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加强监管,公开透明,规范运作,切实保证失业保险基金有效使用和支付可持续。

(三)加强跟踪监测。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纳入失业动态监测范围,动态掌握企业岗位变化和职工队伍稳定情况,定期分析稳岗补贴政策效果。各级财政部门要对辖区内失业动态监测工作给予必要经费保障。

各区(县)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报告。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眉山市财政局

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眉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1月15日

延伸阅读:

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5〕38号)的规定,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三类企业(以下简称“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请各区(县)人社行政部门和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一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迅速落实,确保政策尽快发挥效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实施范围

各区(县)人社行政部门和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发〔2015〕23号、川府发〔2015〕38号的要求,将稳岗补贴从三类企业扩大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即只要依法参加了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了失业保险费,同时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均可按规定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补贴,不得再另行增加条件。

二、积极广泛宣传

各区(县)人社行政部门和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通过发放、张贴宣传资料以及提供专门咨询服务等方式,将稳岗补贴政策宣传到每一户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并主动告知和指导所有参保企业积极申报稳岗补贴。

三、简化审批程序

扩大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实施范围后,今年符合申报条件还未申报的企业,可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眉人社发〔2015〕2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在今年10月底前向当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今后,除“三类企业”外,其余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不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后,将初审意见书面报同级人社行政部门审定。

四、统筹资金使用

各区(县)人社行政部门和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动态掌握企业使用资金情况和稳定职工队伍情况,积极激励企业承担稳定就业岗位的社会责任。从2015年8月起,各区(县)于每月3日前准确填报《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支出情况统计表》(附后),对“三类企业”的补贴情况要单独反映。

市就业服务管理局要积极协调市财政部门做好稳岗补贴资金使用计划,可统筹使用当期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和滚存结余基金,并按规定及时调整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结余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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