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德州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方案
为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需求,日前,山东下发了《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决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再次调整各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这是连续10次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此次待遇调整,将使全市领取失业金人员受益,并将自7月1日起予以补发。”德州市人社局工作人员说。
按规定,失业人员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需满足三个基本条件:第一,缴纳失业保险满一年;第二,非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第三,解除劳动合同60天以内办理失业登记,提出申请。
记者了解到,德州市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长短计算: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之月起,社保经办机构同时为其代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为上年度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9%,所需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职工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德州2017年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7月1日起每人每月100元
日前,省人社厅发布《关于提高全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全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00元。按照规定。德州市基础养老金标准也将由每人每月85元的最低标准调整为100元。
据悉,经市委、市政府积极争取,从2011年起,德州市所有县(市、区)全部纳入国家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两项制度实现全覆盖,当年符合条件的60周岁以上城乡居民,无需交纳任何费用,全部开始领取养老金,未满60周岁人员须参保缴费。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为年满16周岁、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其中,农村居民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城镇居民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按月支付身。2011年启动之初,德州市基础养老金支付标准是每人每月55元,2012年10月1日起统一提高至60元,2013年10月1日再次提高至65元,由65元提高至75元。自2015年1月1日,又由每人每月75元提高至85元。
日前,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文件,对提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相关工作进行了部署。根据文件精神,自2017年7月1日起提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85元提高至100元。据悉,这次提高标准实现了德州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5连增,提高部分将全部补发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