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的作用,我市采取多项措施,加大援企稳岗工作力度,强化对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兜住特殊时期民生底线,确保就业形势总体稳定。
失业保险继续降费率
按照自治区相关文件精神,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1%(单位部分0.5%、个人部分0.5%)的政策,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阶段性减免、缓缴企业失业保险费
对中小微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
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预计2020年我市通过阶段性减免、缓缴企业失业保险费可为企业减负4300万元。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获援企稳岗补贴
扩大中小微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受益面。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企业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 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的20% 的,可以申请稳岗返还。对中小微企业,2020年12月31日前返还标准最高可提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今年上半年,为802户企业发放稳岗返还资金3300.5万元,惠及职工6.32万人。
重点支持符合产业发展方向、长期吸纳就业人数多的企业。对面临暂时性经营困难的企业,返还2019年下半年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截至目前,为6户困难企业发放稳岗补贴170.32万元,惠及职工409人。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和价格临时补贴
自2019年12月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续领失业保险金无需个人提出申请,且失业人员按照规定同时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续发失业保险金期间出现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之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情形的,将停止续发失业保险金。
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但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第1-12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即1195.2元。2020年5月至12月,对2019年1月1日之后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牧民工,按照统筹地区城市保障平均标准,按月发放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
2020年3月至6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2020年以来,我市已发放价格临时补贴42.25万元,惠及14133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