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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燃气收费标准渭南燃气阶梯气价标准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和陕西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渭南市物价局决定召开渭南市城区(临渭区、高新区、经开区)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听证会。听证会参加人已按程序产生确定,听证会各项工作已准备就绪,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时间、地点

定于2018年9月5日(星期三)上午9时召开我市城区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听证会。会议地点在听证会召开前一周另行通知。

二、听证方案要点

(一)居民配气价格与非居民配气价格暂不实行并轨。

1、城市管道燃气配气价格。依据成本监审结论,结合渭南实际,参考关中周边地市价格水平,我市管道燃气居民配气价格确定为0.514元/m3;非居民用气配气价格确定为0.704元/m3。

居民用户建筑红线内按照法律规定由燃气企业提供运行维护成本及居民用户计量表到期更换费用已计入准许成本,核入配气价格之中,燃气经营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居民用户收取更换燃气表费、维修费、维护费等任何费用。

2、终端销售价格。

终端销售价格=购气价格+配气价格

(1)居民用气各阶梯终端销售价格

渭南市城区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表

分类

阶梯

户年用气量(m3)

调整前价格调整后价格单位调价额增减幅度
非独立采暖独立采暖(壁挂锅炉)元/m3元/m3元/m3%

居民

第一阶梯0-480

(含)

0-2000(含)1.982.060.084.04
第二阶梯480-660(含)2000-3000

(含)

2.382.470.093.86
第三阶梯660以上3000以上2.973.090.124.04

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

2.002.080.084.00
非居民

不限量

2.312.25-0.06-2.60

居民用气范围为:居民生活用气、居民家庭独立采暖壁挂锅炉用气、福利院、养老院用气、各类学校、幼儿园用气以及居民小区自备锅炉供暖用气、市政集中供热企业供居民采暖用气;其他用气为非居民用气类别。

其中:各类学校、幼儿园、养老福利机构、城镇社区居委会等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暂不实行阶梯气价,价格标准在居民生活用气第一档气价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0.02元,即每立方米2.08元。

居民小区自备锅炉供暖用气、市政集中供热企业供居民采暖用气仍执行居民生活用气第一阶梯价格标准。城镇集中供热范围有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的,由城市燃气企业与城镇集中供热企业协商确定居民与非居民用气量比例,分别执行居民集中供暖用气价格和非居民用气价格标准。

(2)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由现行2.31元/m3调整为2.25元/m3,下调0.06元/m3。

(二)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方案一:

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即将天然气销售价格与燃气企业的购气结算价格联动,天然气销售价格随着上游天然气价格涨跌同时间、同方向调整。联动仅适用于上游价格调整造成的成本变化。

1、联动范围:市区居民用气和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

2、联动办法:建立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当上游天然气价格即加权平均单位购气价格达到一定幅度时,终端用户销售价格可相应同向调整。

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购气价格和配气价格组成,多气源供气时,购气价格按不同气源购气价格加权平均确定(含冬季调峰用气)。

终端销售价格=购气价格+配气价格

联动调整后的终端销售价格=现行终端销售价格+联动调整额

联动调整额=(计算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现行平均单位购气价格)÷(1-供销差率)

供销差率依据《陕西省城市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规定,按照不超过4%考虑。居民用气和非居民用气分别确定不同的联动周期。

3、联动周期及启动条件。

(1)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联动周期不少于12个月,在联动周期内加权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15%时,按照燃气经营企业自行消化不低于20%,居民用户承担不超过80%的原则相应提高价格。当购气成本平均下降幅度达到或超过15%,应及时全额向终端传导降低价格。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要坚持平稳、从紧的原则,尽量保持居民用气价格的稳定。

(2)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以3个月为一个联动调整周期,在联动周期内加权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15%时,按照燃气经营企业自行消化不低于20%,非居民用户承担不超过80%的原则相应提高价格。当购气成本平均下降幅度达到或超过15%,应及时全额向终端传导降低价格。

当联动周期内加权平均购气价格变动幅度未达到15%时,终端销售价格不作调整,其加权平均购气价格增减额纳入下一周期累计计算。

(3)根据天然气购气价格变化情况,由燃气企业提出申请,价格主管部门适时决定启动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对终端销售价格相应同向调整。天然气经营企业应据实提供天然气采购合同、结算票据等资料,并确保所提供资料客观真实。

(4)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听证通过后,今后城市配气价格无变化时,仅疏导购气价格调整影响,则无需召开价格听证会,按照价格联动传导机制予以实施。

方案二:

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当上游天然气价格调整时,城市管道燃气终端用户销售价格相应同方向调整。

1、联动原则:建立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应遵循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趋势,疏导畅通价格传递渠道;鼓励城市燃气企业多渠道开拓上游低价气源,传导遏阻上游涨价动力信息;确保核算数据完整、真实、准确、及时联动的原则。

2、联动规则:

(1)联动计算公式:

联动后的终端销售价格?现行终端销售价格?联动调整额

联动调整额=(计算期天然气平均单位购气价格-现行天然气平均单位购气价格)÷(1-供销差率)

供销差率为3?。

(2)联动金额计算。计算期以公历年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为一个计算年度,对所有购进气源的购气价格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出可联动金额。同时结合防止调价幅度过大原则确定实际联动金额。具体为:

①计算可联动金额在每立方米0.10元(含)以内的,以计算的数据为实际联动数据,同向加减。

②计算可联动金额在每立方米0.20元(含)以内的,超出每立方米0.10元部分,70?同向加减,30%由城市燃气企业消化或分享。

实际联动金额=0.10?(超出每立方米0.10元部分×70%)

③计算联动金额在每立方米0.30元(含)以内的,超出每立方米0.20元部分,50%同向加减,另50%由城市燃气企业消化或分享。

实际联动金额=0.10?0.07?(超出每立方米0.20元部分×50%)

④计算联动金额每立方米超过0.30元的,超出部分不再调整,全部由城市燃气企业消化或分享。

实际联动金额=0.10?0.07?0.05=0.22,即:上下游调整额最多不超过每立方米0.22元。

(3)城市燃气企业每月5日前必须向市物价局报送上月的购气结算单、合同等涉及购气价格与购气量的资料。因报送不及时、不完整、不真实、不准确的由市物价局在现行价格基础上直接下调每立方米0.20元。

(4)市物价局每年4月起对城市燃气企业报送的购气资料进行核实确认,计算出可联动金额,依据计算结果制定价格文件,联动调整价格于每年6月1日起执行。

(5)联动机制实行按年调整,一年一次,期间不得调整价格,确保价格保持相对稳定。

3、联动计算步骤:

第一步:核实确认企业所报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

第二步:计算出计算期内的可联动金额;

第三步:计算出实际联动调整金额;

第四步:计算出联动调整后的终端销售价格。

4、联动范围:渭南市城区(临渭区、高新区、经开区)居民用气和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

5、联动机制实施时间。本联动机制从发文之日起执行,从2018年4月1日城市燃气企业开始向市物价局报送购气资料,2019年5月30日前首次算出联动价格。

6、本联动机制仅疏导购气价格变动的影响,由市物价局按照联动的原则和规则具体实施,不再履行其他定价程序(无需召开听证会等),解释权归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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