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淇滨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
《淇滨区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3月23日
淇滨区地震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地震应急工作,提高应对破坏性地震灾害能力,有力、有序、有效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地震应急预案》、《鹤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鹤壁市地震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处置破坏性地震灾害事件和其它地震影响事件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各乡镇办事处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前期处置工作。
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后,区政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开展防震减灾工作,区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强有感地震(大于3.0级,小于4.0级)事件的主体。
2.组织体系
2.1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区防震抗震领导小组平时负责领导和调度全区防震减灾工作。发生地震灾害事件后,区防震抗震领导小组即转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各乡镇、办事处接受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负责本辖区地震事件应急的先期处置工作。
2.2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主要职责
2.2.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区防震抗震指挥部平时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防震减灾工作,发生地震灾害事件后,区防震抗震指挥部即转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指挥长: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
副指挥长:由常务副区长、主管副区长、人武部部长担任
成员:区委宣传部、政府办公室、科技局、发改委、公安派出所、住建局、国土分局、财政局、文教体局、卫计委、水利局、交通局、民政局、商务局、民族宗教局、质监分局、安监局、农业局、环保分局、工信局、旅游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政府应急办、团区委、各乡镇办事处,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是区指挥部的办事机构,承担区指挥部日常工作。
2.2.2区指挥部主要职责
(1)接受区委、区政府关于抗震救灾的各项指令,组织和指挥对受灾人员实施紧急救援。
(2)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确定地震应急工作方案,确定并宣布临震应急和震后应急期的起止时间。
(3)统一领导全区抗震救灾工作。决定派遣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区公安消防应急救援队和医疗卫生队、工程抢险队,开展伤员救治、转运、遇难人员善后处理及重点工程和基础设施的抢修等工作。
(4)决定调运救援物资,组织和指挥受灾群众安置和各类生活物资供应工作。
(5)协调驻军、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6)决定实施重点目标保护和交通管制等强制措施。
(7)向市政府发出请求,由市政府请求派遣河南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协调有关部门实施对口紧急支援。
(8)组织开展震情、灾情信息发布与抗震救灾宣传工作。
(9)协调跨区抗震救灾工作和临震应急事项。
(10)接待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慰问团,承办区委、区政府慰问团的具体事务。
(11)指导灾区抗震救灾工作,协调解决抗震救灾中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
(12)组织协调相关涉外事务。
必要时,区指挥部派出现场指挥部,在区指挥部的领导下,现场组织、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和救灾工作。
3.响应机制
3.1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占地震发生地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在我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市城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在我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市城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在我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市城区发生4.5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在我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2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应对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级响应,在省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在省政府领导下,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强有感地震事件,启动Ⅳ级响应,由区政府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4.监测报告
4.1地震监测预报
区科技局负责收集和管理本区各类地震观测数据,提出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
区科技局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
区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决策按权限发布临震预报,组织预报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4.2震情速报
对发生在区内的3.0级以上地震,区外周边地区的4.0级以上地震,区科技局快速确定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等参数,形成《震情快报》报区委、区政府和市地震局,通报有关部门,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3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区政府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市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区民政、科技等部门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并将结果及时报区政府。区公安、安监、交通、水利、环保、住建、文教体、卫计委、国土等部门及时将收集的情况报区政府,并抄送区指挥部办公室。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时,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后报区民族宗教局和区台办、区侨联,并抄送区指挥部办公室。区民族宗教局和区台办、区侨联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国家、地区、机构通报。
5.应急响应
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地震灾情和抗震救灾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5.1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同时组织协调当地武警部队、地震、消防、建筑、矿山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掩埋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工作。
5.2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迅速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对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医疗器械、药品的供应力度,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地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加强鼠疫、狂犬病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5.3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宿等问题。在受灾村镇、社区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5.4抢修基础设施
组织协调市直相关部门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组织协调市直相关部门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5.5加强现场监测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5.6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等重点设施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做好事故防范处置工作。
5.7维护社会治安
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5.8开展社会动员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明确专门的组织机构或人员,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受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视情况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必要时,协调非灾区政府,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形式,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5.9加强涉外事务管理
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及时向市政府外侨办通报相关情况。积极协助国家安排的国外救援队到我区参加救援行动,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做好境外救援物资的接受工作并加强管理,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发放管理等工作。适时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
5.10发布信息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照分级响应原则,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5.11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区科技局组织协调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工作。区民政、科技、国土、住建、环保等部门,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5.12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础设施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区委、区政府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指挥与协调
6.1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Ⅰ级响应)
根据初判指标,初判为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的,由区科技局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报区政府决定;必要时,区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区政府开展先期处置,边行动边向市政府报告,并在省、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6.1.1先期保障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区科技局的信息通报,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协调做好灾情侦察和通信等先期保障工作。
(1)区人武部、国土分局迅速组织协调,请求上级及有关部门出动飞行器开展灾情航空侦察,获取灾情信息。
(2)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各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受到损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
6.1.2应急处置
地震发生后,区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了解受灾情况,边行动边报告,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加强震情监视,发现异常及时上报。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开展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区政府召开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会议,部署抗震救灾行动。向市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并抄送市地震局、民政局和市红十字会。
区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抢险救援、群众生活保障、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社会治安、救灾捐赠与涉外事务、国外救援队伍协调事务、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等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单位及职责分工见附件),区政府办公室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区指挥部对以下工作进行部署,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1)组建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迅速开赴灾区,在现场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地震现场应急和救灾工作。
(2)派遣区公安消防应急救援队、医疗卫生救援队、地震现场工作队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武警部队派遣专业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
(3)组织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保障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4)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配合市政府实施跨地区大范围转移救治伤员,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5)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畅通、电力供应以及救灾人员、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6)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7)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指导做好余震防范工作。
(8)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9)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
(10)实行交通管制,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视情况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灾区旅游措施,建议市政府实施跨区和干线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
(11)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2)接待安排外来救援人员,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救援行动。
(13)配合市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物资接收、调配工作。
(14)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开展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6.1.3现场应急处置
区指挥部派出现场工作机构,在市现场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地震现场应急和救援工作。
(1)根据灾区需求开展灾区抗震救灾工作,督促落实市、区指挥部工作部署。
(2)组织协调有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以及各方面支援力量抢险救灾工作。
(3)组织救治、转移伤员,安置、疏散灾民,保障灾区基本生活条件。
(4)实行交通管制,提供交通运输保障。维护社会治安。
(5)开展地震现场监测分析、地震科学考察和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6)及时向市、区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提出紧急援助意见和建议。
(7)排查,处置重大次生衍生灾害。
(8)市、区指挥部部署的其他任务。
6.2较大地震灾害(Ⅱ级响应)
根据初判指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的,由区科技局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报区政府决定。必要时,区政府直接决定启动。
6.2.1应急处置
参照I级响应处置。
6.2.2现场应急处置
参照I级响应处置。
6.3一般地震灾害(Ⅲ级响应)
根据初判指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的,由区科技局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报区政府决定,必要时,区政府直接决定启动。
6.3.1先期保障
参照I级响应处置。
6.3.2应急处置
参照I级响应处置。
6.3.4现场应急处置
参照I级响应处置。
6.4应对强有感地震事件(Ⅳ级响应)
发生强有感地震事件,由区科技局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报区政府决定。在区指挥部的支持下,由区政府领导地震应急工作。
强有感地震是指区内发生3.0级以上4.0级以下,群众普遍有感的地震。对发生在城区和大型水库、大型矿山等重要工程场地附近以及乡镇地区的有感地震,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应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1)强有感地震发生后,区政府立即启动本级预案。
(2)迅速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快速调查、划定本区有感范围,报市委、市政府和市地震局。
(3)区政府视情况召开区抗震救灾紧急会议,部署抗震救灾工作。
(4)发现有人员伤亡和房屋倒塌,及时组织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同时向市政府报告,并报区指挥部。
(5)开放应急避难场所,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衍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
(6)配合市地震现场工作队开展应急工作,做好流动监测设备选址、架设、交通、考察向导等后勤保障工作。
(7)组织报社、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进行有关防震减灾的宣传报道。
(8)密切关注当地对地震的社会反应,发现地震谣言或误传及时予以平息。
(9)根据震区需要,向市政府提出支援需求。
7.恢复重建
7.1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以及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省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区政府予以配合。
7.2恢复重建实施
区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按照《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明确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8.保障措施
8.1队伍保障
区政府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公安消防、矿山、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发挥共青团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加强灾情速报工作,建设区、乡两级灾情速报平台,充实灾情速报员队伍,拓展灾情获取和信息报送渠道,提高地震灾情获取能力。
8.2指挥平台保障
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技术,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辅助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快速反馈,保障区政府在抗震救灾中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8.3物资与资金保障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区政府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区财政局负责及时安排、拨付抢险救灾补助资金和灾区救济补助资金,及时申请省、市财政给予支持。区民政局及时为灾区发放救灾款。
8.4避难场所保障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督导和支持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产权单位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应急避难场所、应急疏散通道要设置明显标志。
8.5基础设施保障
区工信局组织协调跨部门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及时调度军地卫星通信、短波通信、车载移动通信、车载固定通信等应急装备,建立包括有线和无线手段在内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确保至少有1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移动、联通、电信及其他有关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被破坏的专用通信设施,根据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求,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区文教体局协调市文广新局加强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设,建立完善应急广播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区发改委和供电公司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区公安派出所、交通局协调市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公路、铁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8.6宣传、培训与演练
区宣传、文教体、科技等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区文教体、科技等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区政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8.7监督检查
区科技局会同区发改委、民政局、安监局、区政府应急办等有关部门对乡镇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地震应急工作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地震应急预案有效实施。
8.8法制保障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地震应急处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地震应急预案实施工作。
9.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9.1非天然地震事件应急
当发生3.0级以上非天然地震,区科技局及时完成非天然地震参数的精确测定并上报区政府,通报区安监局。
区科技、安监部门责成并协助乡镇办事处、矿山生产经营企业调查、了解非天然地震事件性质(矿震、塌陷、滑坡、爆破、爆炸等)、震感强度和范围以及社会反应情况,并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区科技局、安监局。区科技局、安监局分别将相关情况上报市地震局、市安监局。
9.2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当辖区内出现地震传言、误传事件,并对社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造成影响时,区科技局应当及时将地震传言、误传事件报告区政府、市地震局。区政府组织宣传、公安、科技等部门做好地震传言、误传事件的调查和科普宣传、新闻宣传工作,采取措施及时平息地震传言、误传事件。
10.附则
10.1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政府批准发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区防震抗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的职责分工制定(修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并及时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区政府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制定(修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区科技局备案。区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定(修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区科技局备案。
10.3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它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它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生命线工程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描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4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制定的地震应急措施适用于一般地区。
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10.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淇滨区地震应急预案》(淇滨政办〔2008〕18号)同时废止。
附件:淇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单位及职责分工
附件
淇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
组成单位及职责分工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区政府办公室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各工作组组成单位及职责分工如下:
1.抢险救援组。由区人武部、消防大队牵头,公安派出所、安监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空运、空投工作;清理灾区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
2.群众生活保障组。由区民政局牵头,区商务局、财政局、文教体局、住建局、发改委、人社局、工信局、农业局、旅游局、民族宗教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指导有关地方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支援灾区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群众。
3.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由区卫计委牵头,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分局、发改委、工信局、水利局、农业局、畜牧局、人武部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病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援助工作。制定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工作。
4.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由区发改委牵头,区交通运输局、工信局、民政局、财政局、商务局、人社局、国土分局、环保分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抢修维护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防洪、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组织生产、调运抢险救援产品,调运生产物资和装备,保障灾区抢险应急物资供应;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对受灾的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定科学恢复生产方案,安排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
5.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由区科技局、国土分局、安监局、环保局、水利局、公安派出所、消防大队、住建局、工信局、交通局、质监分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工作;及时组织扑救火灾,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做好灾区防火以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一旦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堰塞湖、地面塌陷等险情,及时组织疏散群众;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特别要保障关键设施运行安全;加强灾区河流、水库水质等环境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防控,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保障灾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加强气象监测预报及气象次生灾害监测预报,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
6.社会治安组。由区公安派出所牵头,区文教体局、民族宗教局、司法局、信访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和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区人武部组织民兵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7.救灾捐赠与涉外事务组。由区民政局、民族宗教局牵头,区委宣传部、商务局、卫计委、质监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旅游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接受和安排省内外捐赠,加强志愿者管理服务,处理其他涉外事务和涉港澳台事务。
区民政局负责安排国际社会和省内外各地政府、民众团体提供的紧急援助;区委宣传部、民族宗教局负责按规定办理外国专家和救灾人员到现场考察和救灾、外国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事宜;对处于灾区的应有关部门邀请的外国人或港澳台人员由邀请单位负责协调安置,外国来我区旅游者和港澳台旅游者由旅游部门负责协调安置,并将安置情况报区民族宗教局。
8.国外救援队伍协调事务组。由区民族宗教局和科技局牵头,区商务局、质监分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接受和安排国外救援队伍,协调开展救援行动。
9.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由区民政局和科技局牵头,区住建局、安监局、财政局、国土分局、工信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灾区范围、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工作,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
10.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民政局、民族宗教局、旅游局、科技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适时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