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检察院就被告人林瑶(又名林洲)涉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买卖枪支、爆炸物罪等六项罪名,依法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1996年8月25日,被告人林瑶伙同林秋安等三人(已判刑)在三亚港务局金港口歌厅前向正在买香烟的彭宗师要求还钱,后四人将彭带进水居巷黑暗处进行殴打,彭被打后同意还2500元,并把钱交给他们。随后四人又将其带到水晶宫酒楼附近,再次逼彭拿钱。彭的伤势经鉴定为轻伤。
1998年,被告人林瑶与麦宜足、陈青亮、谢世文、周东等人纠集一起,为争夺地盘,林瑶等人四处网罗“两劳”释放人员、吸毒人员、先后有林竹雄、阮学升、谭高钻等20人投奔林瑶。为了实施犯罪,他们大量购买了枪支、弹药、爆炸物,置办交通工具、通讯工具,还分别在三亚施达商场十楼、三亚市面粉厂等处租下房间,为团伙成员提供吃住。
林瑶及其团伙形成了以林瑶为首,以麦宜足、陈青亮、谢世文等六人为骨干,拥有枪支7支、子弹一批、山猪炮180枚,以三亚汽车总站、火车站、金运电子娱乐城周边的地区为势力范围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非法买卖、持有枪支、弹药、爆炸物、并聚众斗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该组织有组织地多次采用暴力手段非法垄断三亚汽车总站旅游出租车载客生意,聚众斗殴,聚众打砸,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严重地破坏了三亚市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001年7月29日,被告人林瑶被三亚市公安局侦查人员抓获归案,同年8月5日凌晨从三亚市鹿回头宾馆办案点脱逃。2011年11月12日,被告人林瑶向三亚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瑶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买卖枪支、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弹药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脱逃罪共六个罪名,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惩处。
三亚中院领导对此案的审理高度重视,要求合议庭人员认真阅卷,严格按照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此案,同时要吃透《海南省打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席办公制度》、《海南省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侦查、起诉、审判环节工作情况执行备案制度》及《第一次联席办公纪要》三个文件的精神,并严格执行。
据悉,三亚中院将择日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