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筹资标准
我市新农合筹资标准提高到550元/人,其中农民个人缴费为130元/人,各级财政补助标准为420元/人。贫困居民参加新农合,个人缴费部份由财政给予补贴。
二、新农合补偿政策
1、门诊补偿标准
2、住院补偿标准
3、重大疾病保障
继续将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急性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儿童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22种重大疾病,纳入重大疾病保障。将0-7周岁儿童人工耳蜗植入手术纳入新农合重大疾病补偿范围。
对部分重大疾病医疗费用限额标准按照省六部门联合下发实施意见进行了调整。民政部门按医疗救助政策对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医疗救助,对经新农合支付和医疗救助后个人及其家庭负担仍然过重的,将其信息提供给慈善组织寻求帮助。
4、中蒙医药扶持
在我市中蒙医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的,中蒙医诊疗项目和中蒙药物品种在正常报销基础上增加补偿5%。在我市中蒙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中蒙医诊疗项目和中蒙药物品种在正常报销基础上增加补偿10%。继续开放阜新市中医医院市级门诊补偿,报销比例参照县区级中蒙医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补偿标准。
5、传染病防治
传染病患者在市、县传染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住院费用第二段(B段)补偿比例在正常比例基础上提高10%。肺结核病患者门诊治疗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
6、母婴同报
当年出生的新生儿,可在所在统筹区域内随当年参合的父母自动获取参合资格,享受新农合相关的政策待遇,自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参合费用。
7、门诊放化疗
三级以上医院的门诊放、化疗纳入住院统筹支付范围。
8、远程会诊
定点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会诊费用,按照相关政策纳入新农合目录予以报销。
9、残疾人救助
残疾人的新农合住院补偿标准在正常比例基础上提高5%。继续将9类残疾人康复项目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
10、贫困居民救助
加大对农村优抚对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五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四类贫困居民(简称“四类贫困居民”)的扶助力度。
11、市内跨区域就诊
为推进新农合政策市级统筹,参合农民到市内其它县区管辖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可以予以报销。
12、住院间隔
农合患者两次住院时间间隔(上一次出院时间与本次住院时间)要在15天以上。
三、药品卫材、诊疗项目补偿范围
县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新农合药品、诊疗目录,市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城镇基本医保药品、诊疗目录。临床使用新农合药品目录中的基本药物及项目和城镇基本医保药品目录中的甲类、乙类药物及项目,所发生费用全额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补偿范围之外的费用新农合不予报销,也不纳入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范围。定点医疗机构超出诊疗科目的服务项目不纳入补偿范围。
新农合患者到市级、省、省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补偿范围内卫生材料费占合规住院费用25%以内的按相应规定报销;超过25%的,按合规住院费用25%计算报销,超出部份自费支付。
四、补偿报销时限
参合农民申请医疗补偿的期限最迟为参合期限届满后三个月内,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五、转诊备案
对到区域外就诊的参合农民严格执行逐级转诊制度和首诊负责制,统一转诊单格式。到省外就医的患者经过具有转诊资格的省定点医疗机构转诊,方可按规定的比例报销。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只可转诊相应专科疾病患者。
急诊、在外长期居住或特殊原因未能转诊的,就诊前要电话告知所在县区农合中心,并在报销时提供急诊、务工、居住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在转诊系统中备案注明。
未经转诊到区域外就诊的,新农合、重大疾病和大病保险各段报销比例均下调20%。到非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不予补偿。
简化需要长期、多次住院治疗参合患者的转诊程序。年度内因同一疾病多次转诊到统筹地区外同一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第二次以后复诊住院持第一次转诊备案表进行报销。
六、大病保险
大病保险保费筹集水平不低于25元/人,起付线根据2015年阜新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为11000元/人。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11000元的部分,按照50%的比例进行赔付,超过5万元以上的部分按60%赔付。四类贫困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确定为2015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即6600元。
七、封顶线
新农合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10万元。
八、生效时间
本意见自6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