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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调整工伤保险金伤残津贴:促进工伤保险投保费率更合理

湖北省关于调整工伤保险金、伤残津贴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直各部委办局人事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5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调整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函[2015]867号)等有关规定,为切实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现对我市2015年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

一、调整对象

调整对象为本市2015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不包含2015年12月31日前已经死亡和按照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

已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工伤退休人员,停发伤残津贴,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在工伤职工目前享受伤残津贴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270元/月;致残二级增加255元/月;致残三级增加240元/月;致残四级增加225元/月。

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且在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在目前享受伤残津贴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五级增加210元/月;致残六级增加180元/月。

(二)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标准不足统筹地区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40%、30%的,调整到统筹地区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调整后我市具体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2165.8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1732.6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1299.5元/月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在目前享受抚恤金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配偶增加120元/月;父母、子女增加90元/月;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元/月。

三、封闭运行企业2015年相关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参照本通知执行。

四、增加的工伤待遇按原渠道支付。

五、待遇调整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2月2日

调整标准有四个。一是对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180元,二级伤残170元,三级伤残160元,四级伤残150元。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二是对于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伤残职工,用人单位按照五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4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20元的标准为其增加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三是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配偶每人每月增加8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四是生活护理费的调整。为确保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及时调整、足额落实,自2017年起我省生活护理费标准由省经办机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及时进行统一调整,不再另行发文。

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原渠道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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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8日,湖北省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在线访谈在荆楚网举行,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站长叶兵表示,接下来将进一步促进工伤保险投保费率更合理化。

叶兵介绍,湖北省住建厅积极推进落实建筑业工伤保险制度,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核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要求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必须提交建设项目参建人员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未能提交参保证明的项目,视同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与此同时,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核准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叶兵说,建筑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许可证延期时,要求提供固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证明,对未提供的视同建筑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未达标,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不予延期。

叶兵还表示,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是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不属于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8号令)第四条第九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之规定。

2017年,湖北省住建厅将进一步促进工伤保险投保费率更合理化。“目前,我省工伤保险投保费率差别较大,给工伤保险制度推行造成不利。”叶兵建议,湖北人社部门应联合住建、安监等部门开展工伤保险缴费标准研究,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根据工程类别、工程规模大小、企业发生工伤待遇给付情况,研究测算合理的基础费率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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