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

七台河大病救助政策规定及大病医保报销范围比例

为进一步减轻我省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有效防范因病返贫致贫风险,切实筑牢民生保障底线,许多省份提出大病救助及医保报销相关的制度实施意见,下面小编整理了2023年七台河大病救助政策规定及大病医保报销范围比例,给大家作为参考。

一、七台河大病救助政策规定

七台河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1〕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推动民生改善更可持续。

(二)坚持政府负责、医疗保障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

(三)坚持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同时避免过度保障。

(四)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合力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户籍的人员经民政部门和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符合医疗救助条件后可享受医疗救助。

第四条 第四条 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

(一)特困人员;

(二)低保对象;

(三)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四)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五)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对不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根据实际给予一定救助。

第五条 结合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2022年底前全面做实医疗救助市级统筹,实现医疗救助与基本医保统筹层次相协调。制定出台细化措施,切实规范医疗救助保障范围,坚持基本保障标准,确保制度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医疗救助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加强部门协同。建立健全部门协同机制,加强医疗保障、社会救助、医疗卫生制度政策及经办服务统筹协调。

(一)医疗保障部门要统筹推进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制度改革和管理工作,落实好医疗保障政策。

(二)民政部门要做好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等救助对象认定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和相关信息共享,支持慈善救助发展。

(三)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做好资金支持。

(四)卫生健康部门要强化对医疗机构的行业管理,规范诊疗路径和诊疗行为,促进分级诊疗。

(五)税务部门要做好基本医保保费征缴相关工作。

(六)银保监部门要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行业监管,规范商业健康保险发展。

(七)乡村振兴部门要做好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监测和信息共享。

(八)工会要做好职工医疗互助和罹患大病困难职工帮扶。

第三章 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

第七条 加强基金预算管理。在确保医疗救助基金安全运行基础上,统筹协调基金预算和政策制定,落实医疗救助投入保障责任。拓宽筹资渠道,动员社会力量,通过慈善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

第八条 医疗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基金预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加强预算执行监督,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救助资金使用效率。

第九条 实行市级统筹。建立医疗救助资金实行市级统收统支,市、县分级管理。建立市级医疗救助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分别建账、分账核算、分别计息、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各级财政安排的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应及时划转至市级医疗救助资金财政专户。

实行市、县两级政府责任分担机制,当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不能满足本地救助需求时,由市、县两级政府分别安排本级医疗救助资金。

第四章 医疗救助方式和待遇标准

第十条 困难群众依法参加基本医保,按规定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权益。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

(一)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全额资助;

(二)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给予60%的定额资助;

(三)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给予60%的定额资助;

(四)适应人口流动和参保需求变化,灵活调整救助对象参保缴费方式,确保其及时参保、应保尽保。

第十一条 促进三重制度互补衔接。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合力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完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医保帮扶措施,推动实现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第十二条 坚持保基本。妥善解决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需求。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

第十三条 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原则上应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规定。

第十四条 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不得自行制定或用变通的方法擅自扩大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

第十五条 起付标准、医疗救助比例、年度救助限额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民健康需求、医疗救助基金支撑能力合理设定,标准适宜适度,防止泛福利化倾向。

第十六条 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以下简称起付标准)。

(一)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不设起付标准;

(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为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2022年起付标准全年累计2000元,以后年度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三)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为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2022年起付标准全年累计5000元,以后年度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七条 年度救助限额内报销比例。

(一)对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当地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规定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年度救助限额内报销比例为:

1.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度救助限额内门诊报销比例为100%;

2.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年度救助限额内门诊报销比例为80%;

3.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等其他救助对象救助比例为70%。

(二)年度救助限额内,符合规定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救助报销比例为:

1.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度救助限额内报销比例为100%;

2.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年度救助限额内报销比例为80%;

3.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等其他救助对象救助比例为70%。

第十八条 医疗救助年度内最高救助限额。一个年度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医疗救助年度内最高救助限额为:

(一)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最高救助限额为3万元;

(二)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最高救助限额为2万元;

(三)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等其他救助对象,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最高救助限额为1.5万元。

第十九条 统筹完善托底保障措施。

(一)加强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救助保障,门诊和住院医疗救助共用年度医疗救助限额,统筹资金使用,着力减轻救助对象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费用负担。

(二)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当地上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救助标准按60%比例给予倾斜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支付1万元。通过明确诊疗方案、规范诊疗等措施降低医疗成本,合理控制困难群众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比例。

第五章 经办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条 加快推进一体化经办。

(一)细化完善救助服务事项清单,出台医疗救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做好救助对象信息共享互认、资助参保、待遇给付等经办服务。

(二)推动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服务融合,依托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加强数据归口管理。

(三)统一协议管理,强化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管控主体责任。

(四)统一基金监管,做好费用监控、稽查审核,保持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对开展医疗救助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重点监控,确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

(五)推动市域内实行“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提高结算服务便利性。

第二十一条 优化救助申请审核程序。

(一)简化申请、审核、救助金给付流程,探索完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等其他救助对象费用直接结算方式。

(二)加强部门工作协同,全面对接社会救助经办服务,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受理、分办转办及结果反馈。

(三)动员基层干部,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政策宣传和救助申请委托代办等,及时主动帮助困难群众。

第二十二条 加强基层能力建设。

(一)加强基层医疗保障经办队伍建设,统筹医疗保障公共服务需求和服务能力配置,做好相应保障。

(二)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服务,大力推动医疗救助经办服务下沉,重点提升信息化和经办服务水平。

(三)加强医疗救助政策和业务能力培训,努力打造综合素质高、工作作风好、业务能力强的基层经办队伍。

第二十三条 提高综合服务管理水平。

(一)加强对救助对象就医行为的引导,推行基层首诊,规范转诊,促进合理就医。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救助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按规定做好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费用结算。按照安全有效、经济适宜、救助基本的原则,引导医疗救助对象和定点医疗机构优先选择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医用耗材和诊疗项目,严控不合理费用支出。

(二)经基层首诊转诊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做好异地安置和异地转诊救助对象登记备案、就医结算,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执行户籍地所在统筹地区救助标准。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急诊除外),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第二十四条 强化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

(一)实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动态管理。分类健全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双预警机制,重点监测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年度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

(二)加强对监测人群的动态管理,做到及时预警。

(三)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核查比对,协同做好风险研判和处置。医保部门根据民政、乡村振兴部门提供的人员身份信息,定期将启动大病保险的监测对象有关医疗费用信息推送至民政、乡村振兴部门进行返贫致贫风险核实。

(四)依托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定期将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的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信息推送至民政、乡村振兴部门,经民政、乡村振兴部门认定身份后,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救助范围。

第二十五条 依申请落实综合保障政策。

(一)全面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畅通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申请渠道,增强救助时效性。因病致贫风险救助对象每年申请1次,自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患者本人发生的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规定计入医疗救助范围。

(二)认定为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返贫致贫人口的,直接获得医疗救助。各县(区)要强化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综合性保障措施,精准实施分层分类帮扶。综合救助水平要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实际费用负担情况合理确定。

第二十六条 救助对象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计入当年年度救助范围。救助对象跨年度住院的,医疗费用连续累计计算,享受出院日期当年度救助待遇。

第二十七条 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出示身份证件和社会保障卡(医保电子凭证),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医保部门提供的人员信息系统核准救助对象身份后,与救助对象进行医疗费用结算。

第二十八条 结算时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后,根据救助对象对应的类别和救助标准进行救助,救助对象只需结清其余个人应承担部分。

第二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救助对象应享受的救助金额与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第三十条 救助对象转市外医院住院治疗,不能实行“一单式”结算的,待出院后再进行医疗救助。由给予转院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救助结算。

第三十一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予救助∶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三)在境外就医发生的;

(四)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五)国家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市医疗保障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严格履行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市卫生健康部门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防控不合理医疗费用的发生。

第三十四条 加强医疗救助档案数据管理,建立健全医疗救助电子档案。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的票据进行整理和归档。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对医疗救助的申报、审批材料及时整理并做好信息录入工作,纸质档案要及时归档并与电子档案对应。完善数据统计上报制度,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准确上传医疗救助数据和上报医疗救助统计报表。

第三十五条 对定点医疗机构出现违反协议的行为,按照协议约定要求改正或者追回、停拨医疗救助资金,符合解除协议情形的解除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救助对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依法追回已领取的医疗救助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医疗救助基金支撑能力,由市医疗保障局和市财政局提出调整医疗救助比例、年度救助限额等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七政办规〔2021〕2号)同时废止。

二、七台河大病医保报销范围比例

(一)对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当地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规定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年度救助限额内报销比例为:

1.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度救助限额内门诊报销比例为100%;

2.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年度救助限额内门诊报销比例为80%;

3.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等其他救助对象救助比例为70%。

(二)年度救助限额内,符合规定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救助报销比例为:

1.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度救助限额内报销比例为100%;

2.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年度救助限额内报销比例为80%;

3.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等其他救助对象救助比例为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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